2012年司法考试真题(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权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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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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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2年司法考试真题,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权威吗?
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司法部备案、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认可,面向社会及公、检、法等部门,独立开展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声像资料鉴定(限于电子数据)的司法鉴定机构。
2008年及2012年两届获得“鼎永杯”司法鉴定文书奖,是北京法医类鉴定机构唯一连续获奖者。2012年获得北京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单位。《司法鉴定许可证》号:110007110。本鉴定所秉承服务大局、诚信敬业、讲求效率的宗旨,坚持客观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保障申请人、被鉴定人的司法公正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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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2民事诉讼法全文?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四章回避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当事人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证据 第七章期间、送达 第一节期间 第二节送达
第八章调解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一章诉讼费用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管辖 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 第二十六章仲裁
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
3. 2012交通事故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12〕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1月27日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
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条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
二、关于赔偿范围的认定
第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三、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情形下,保险公司另行起诉请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主张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或者设定担保的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关于诉讼程序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五、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4. 2012年户口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第九条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第十二条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机关在通知人犯家属的同时,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十四条被假释、缓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迁移的时候,必须经过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办理迁出登记;到达迁入地后,应当立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第十五条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第十六条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
2、假报户口的;
3、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
4、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5、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
第二十一条户口登记机关在户口登记工作中,如果发现有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应当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制。
公民领取户口簿和迁移证应当缴纳工本费。
第二十三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条例的精神,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单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 法学专业的考研考什么?
1、法学专业考研初试共四门:政治、外语、专业基础课(刑法、民法)、综合课(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其中政治、外语是全国统考,专业基础课和综合课的命题从2004年起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
2、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考研科目/参考书目:
初试科目:(101)思想政治理论、(201)英语一/(203)日语、(632)法学基础(法理学)、(858)法学综合(刑法学和民法学。
法学综合一命题范围:
法理学(40分):法理学导论。
宪法学(40分):中国宪法。
国际法学(40分):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含(WTO)、国际投资法、国际技术转让、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公法(国际公法基本理论);国际司法(国际司法理论与制度、法律适用、国际民事诉讼、国际商事仲裁)。
行政法学(30分):行政法、行政诉讼法。
法学综合一复习参考书目:
《法理学导论》(初试必读)第二版 舒国滢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年版;
《法理学》(初试选读) 舒国滢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宪法学》(第四版) 焦洪昌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4年版;
《国际法》 周忠海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国家"十一五"规划教材 2008年;
《国际私法》第三版 赵相林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 2011年 第三版;
《国际经济法》(第四版) 王传丽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
《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马怀德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年第三版版;
《行政法学》(第二版) 张树义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
法学学科A类院校:
A+类:
10002中国人民大学 10053中国政法大学
A类:
10001北京大学 10003清华大学 10276华东政法大学 10486武汉大学 10652西南政法大学
A-类:
10036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10183吉林大学 10248上海交通大学 10284南京大学
10335浙江大学 10384厦门大学 10520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6. 司法部18年司法考试改革实施方案?
2018年司法考试改革方案五大变化
根据司法部颁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规定,现在的司法考试模式可能截止,之后是延续老办法还是出台新规定,受到了广大考生和业界的广大关注,根据我们掌握的各种信息综合判断,司法考试改革可能将在近两年开始,预计有如下五点变化:
一、两考合一:就是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在司法领域合二为一,由中央政法委、中编办牵头,司法部会同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成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司法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具体由司法部负责实施。这一改革将使通过司法考试的`考生将无需再参加公务员考试,而直接进法检任职。同时适用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之前取得司法考试资格的进入法检仍需参加公务员考试,或者也可能会同意其参加新规的司法考试,就像之前的律考改司考一样。

二、一年两考:就是笔试和面试分开。首轮客观题笔试两天约在每年5、6月进行,共四张卷,卷一、卷二、卷三和和卷四目前变化不大,第卷四依然的客观题,但内容为公务员考试的内容,主要是行政能力测试。这两天大约通过率和目前的持平,约为20%左右,有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是:无意进入法检的考生是否可以免考第四卷?第二轮主观题面试半天或一天,第一轮通过者参加面试,此轮通过率约为50%,总法律//教育网平均算下来,应该是10%的通过率,相当于律考变司考头三年的通过率,但现在参考基数大为增加,预计2012年将有40万以上考生参加,则每年司法从业新增4万余人,基本上满足我国司法行业的正常发展的需求。
三、面试的方法,将采取网络评卷的方式
四、关于考务费,首轮将和现在持平,220-260元之间〔如果纸张没有大幅度涨价的情况下〕,第二轮面试的考务费,将在500-1000元之间,因为其成本确实很高。另外从保密角度考虑估计每个省只能在省会设一个面试考点。如果时机成熟,第一轮也可能采取网络考试的办法,不过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均,所以可能会在部分地区试点。
五、结合本次改革,教育部在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也将随之展开,可能会增加司法考试专修课程,即本科是法律相关专业毕业的,进行两年的司法考试专修后取得硕士学位,之后才可以参加司法考试,本科非法律专业毕业的,则进行两年的司法考试专修,取得法学第二学位后可以参加司法考试,目前有政法大学等全国9个高校参加的西部法检计划就是采取这个模式,这一改革最早可能在2015年前后完成。
通过以上五项改革措施,我国的司法考试将趋同于国际上法律职业精英化路线,培养高学历、高素质、高收入的法律人才,全面提升我国法律职业教育与从业水平,进一步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更好的实现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7. 古代历史上有哪些残忍的杀人犯?
要说起古代历史上的杀人犯,那可就多了。杀人犯不仅古代有,现在也有。否则,就不会有“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样的说法了。
题主既然把这个问题这么隆重地推出来,那肯定不是指普通的杀人犯。不是大家耳熟能详的杀人犯,肯定不在题主说的范围之内;杀一个或杀少量的人肯定也不在题主说的范围之内;必须是成批量地杀人,才符合这个要求。按照这个思路,我说几个古代历史上比较出名的杀人犯。
第一个:白起说起战国时代这个白起,那可了不起。他是战国时期的名将,杰出的军事家,“兵家”代表人物。熟知兵法,善于用兵,他辅佐秦昭王,屡立战功。对于秦国统一六国,那是一个战功赫赫的人物。
伊阙之战,他率领秦军大破魏、韩联军24万人马,彻底扫平秦军东进之路;伐楚之战,攻陷楚都郢城。长平之战,重创赵军主力。担任秦军主将30多年,攻城70余座,为秦国统一六国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受封为武安君。
我们之所以认为他是杀人犯,不是因为他在战争中消灭了多少对方的军队,而是指对待已经放下武器、投降了的军卒。
1,第一次杀人
《史记.白起王翦列传》:与赵将贾偃战,沈(沉)其卒二万人於河中。
2,第二次杀人
这件事,发生在秦昭襄王四十七年(公元前260年)的长平之战之后。
秦赵两军在长平决战,赵军由于粮食补给不够,急于结束战争,赵王用喜欢进攻但又喜欢“纸上谈兵”的赵括替换擅于坚守的老将廉颇。结果,赵军大败,四十万赵兵被围投降。
白起担心赵军降兵反复无常,把赵国降兵40万全部坑杀了。只有240个赵军俘虏被放回赵国,让其回赵国报信,意图摧毁赵国人的意志。
这件事在《史记.白起王翦列传》有详细描述:其将军赵括出锐卒自搏战,秦军射杀赵括。括军败,卒四十万人降武安君。武安君计曰:“前秦已拔上党,上党民不乐为秦而归赵。赵卒反覆。非尽杀之,恐为乱。”乃挟诈而尽阬(坑)杀之,遗其小者二百四十人归赵。前後斩首虏四十五万人。赵人大震。
作为中国历史上继孙武、吴起之后又一个杰出的军事家、统帅,白起与廉颇、李牧、王翦并称为战国四大名将,后位列武庙十哲。这十哲是:田穰苴、孙武、吴起、乐毅、白起、张良、韩信、李勣、诸葛亮、李靖 。
到北宋建立以后,白起因坑杀赵卒四十万,宋太祖赵匡胤认为他军事能力尽管超强,但人品有亏,不值得后人供奉,便把白起清出了武庙。
第二个:李广李广,陇西成纪(今甘肃省秦安县)人。西汉时期名将、民族英雄,秦朝名将李信的后代。
关于李广成为本文所列举的杀人犯的原因,本人本来不愿意。因为他毕竟是民族英雄,不应该在这个名单中出现。不过,这是李广自述的,而且他对此非常懊悔。
李广于汉文帝十四年(公元前166年)从军击匈奴,因功为中郎。景帝时,先后任北部边域七郡太守。武帝即位,召为未央宫卫尉。元光六年(公元前129年),任骁骑将军,领万余骑出雁门(今山西右玉南)击匈奴,因众寡悬殊负伤被俘。匈奴兵将其置卧于两马间,李广佯死,于途中趁隙跃起,奔马返回。后任右北平郡太守。匈奴畏服,称之为“飞将军”,数年不敢来犯。
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漠北之战中,李广任前将军,因迷失道路,未能参战,后自杀。司马迁评说李广:“桃李不言,下自成蹊”。
唐德宗时,李广名列“武庙六十四将”之一。宋徽宗时,追封怀柔伯,位列宋武庙七十二将之一。
李广曾和星象家王朔私下闲谈说:“自汉朝攻匈奴以来,我没一次不参加,可各部队校尉以下军官,才能还不如中等人,然因攻打匈奴有军功几十人被封侯。我不比别人差,但没有一点功劳用来得到封地,这是什么原因,难道是我的骨相不该封侯吗?还是本命如此呢?”
王朔说:“将军回想一下,曾有过悔恨的事吗?”
李广说:“我任陇西太守时,羌人反叛,我诱骗他们投降有八百多人,我用欺诈手段一天把他们杀光了。直到今天我最大的悔恨只有这件事。”
这就是李广自己说的,杀了羌人降兵800多人。
第三个:项羽项羽,楚国下相人,楚国名将项燕之孙,军事家,中国军事思想“兵形势”的代表人物,也是以个人武力出众而闻名于世的武将。李晚芳对其有“羽之神勇,千古无二”的评价。司马迁在《史记》中写到:项氏世世为楚将,封于项。至新安,项羽用欺诈的手段坑杀秦降卒二十余万人,唯独章邯、董翳、司马欣得脱,秦人对这三人恨之入骨。
项羽被称为战神,一生杀人无数,无法确切统计。说起他的大规模杀人事迹,史书上至少记载过三次。
第一次,项羽派英布等人领兵趁夜袭击,并活埋章邯部下20多万人;
第二次,彭城之战带领众兵杀害30多万人。
另外,还有巨鹿、荥阳会战等重大战役,每场重大战役死伤人数都超过十万人,还有其他小规模战役、私下杀人等,其杀人数无法统计。
因为私下杀人数无法统计,暂且可以不提。战争嘛,总是要死人。
但是,第一次“活埋章邯部下20多万人”,都是投降的军卒。第二次彭城之战杀害30多万人。既然称作是“杀害”,那就说明他们本不该死。这两项加起来,就超过了五十万人。
第四个:曹操曹操是汉末杰出的政治家、军事家、文学家。在他几十年的政治、军事生涯中,也杀了不少人。
在三国群雄中,他杀人之多,恐怕是为人所不及的。有些是政治原因,有些是出于猜忌。
1,建安五年(公元200年),董承、王服、种辑等受献帝密诏谋诛曹操,计划泄露,这些人都被杀,夷三族。董承的女儿是贵妃,当时已经有了身孕,献帝多次求曹操放过她,曹操也没答应。
2,伏皇后写信给父亲伏完,说曹操残逼之状。到建安十九年事发,曹操派华歆当着献帝的面,把藏在夹层壁中的伏皇后揪出来,活活打死。这次还杀了两个皇子和伏皇后的兄弟宗族一百多人。
3,建安二十三年,金德祎、耿纪、韦晃、吉本、吉邈、吉穆等谋反,二十四年,魏讽纠结徒党谋反。这两次谋反者都无一例外,全部被杀。
另外,只要是有损他的利益或者不能为他所用,曹操也毫不手软。包括荀彧那样的功臣也不能幸免。
4,徐州大屠杀
这件事《三国志.魏书.武帝传》、《后汉书·刘虞公公孙瓒陶谦列传》都有记载。只是年代稍有差异,所杀害的人数相差较大。
《三国志.魏书.武帝传》:汉献帝兴平元年(公元194年)春,太祖从徐州返回兖州。当初,太祖的父亲曹嵩解职归隐到谯县,因发生董卓之乱,到琅笽(láng mǐn)避难,结果被陶谦部下杀害,所以太祖立志讨伐陶谦,以报父仇。这年夏天,太祖派自己领军征讨陶谦,接连攻克五座城池,夺取了直至东海郡的大片地盘,收兵经过郯县时,陶谦的部将曹豹和刘备截击太祖,被太祖击败,太祖又乘胜攻下襄贲县,所经之处,大多进行了残酷的屠杀。
《后汉书·刘虞公公孙瓒陶谦列传》载:徐州大屠杀是三国时期的历史事件之一。徐州大屠杀发生在公元193年,是魏武帝曹操因为其父曹嵩被徐州牧陶谦的手下杀害,产生了报复的行为。在攻下徐州之后,对徐州百姓大肆屠杀。
根据后汉书记载,曹操攻打陶谦,攻下了彭城(今江苏徐州市区),陶谦退守郯城,曹操也再攻打郯城(今山东郯城县),暂时攻不下,然后,曹操一连攻下了取虑(今安徽灵璧县)、雎陵(今江苏徐州睢宁县)、夏丘(今安徽泗县)。开始了大规模对百姓的屠杀。数十万人,甚至连鸡犬也不剩下,而徐州的泗水因为尸体堆积得太多,都流不动了。”
对于徐州大屠杀,《三国志》只有:“所过多所残戮”六个字。
另外,《三国志·二公孙陶四张传》记载:“初平四年,太祖征谦,攻拔十余城,至彭城大战。谦兵败走,死者万数,泗水为之不流。 ”
三国志里说徐州大屠杀的遇难人数只有几万人,而《后汉书》说的是几十万人。
徐州大屠杀的遇难人数是多少?究竟是几万人,还是几十万人?《三国志》和《后汉书》有很大差异。究竟是《三国志》可靠,还是《后汉书》正确,一直以来争议较大。
5,建安九年(公元204年)五月,曹军毁去土山和地道,绕邺城挖了一圈大壕沟,挖开漳水河淹灌邺城;城中的人饿死了一大半。
另外,曹操杀人的记录还有:
兴平二年(公元195年),曹操破张邈,屠雍城。建安三年(公元198年)10月,征吕布,屠彭城。官渡之战,坑杀袁绍降兵七万(一说八万)。建安九年(公元204年),攻袁尚,屠邺城。建安十二年(公元207年),征乌丸,屠柳城。建安十九年(公元214年),夏侯渊屠兴国、枹罕。
二十四年(公元二一九年),曹仁屠宛城。
这些屠杀行为,尽管不全是曹操亲自领兵干的,但如果没有曹操下令或者默许,那些部将应该不会杀那么多人,至少不会屠城。
第五个:张献忠张献忠,陕西延安府庆阳卫定边县(今陕西定边县)人。明朝末年农民军领袖,大西政权的建立者。
张献忠出身贫苦家庭,从小聪明倔强。曾经跟着父亲做过小生意、做过捕快、当过边兵。他生性刚烈,爱打抱不平,崇祯年间,组织农民军起义,克凤阳、焚皇陵、破开县、陷襄阳,攻克武昌后,自称大西王。带兵攻入四川,建立大西政权于成都,年号大顺。
清顺治三年(公元1646年),局势越来越紧张,而张献忠却自命不凡,不以为然。10月20日,部队到达西充县与盐亭县交界处凤凰山坡时,张献忠中箭身亡。
控制了四川大部分地区的张献忠义军号称60万大军。因为看到李自成兵败,清兵气势如虹,张献忠自感大势已去,绝望之下,在四川进行了空前的烧杀破坏。
他以开科取士为名,杀知识分子于青羊宫,又坑成都民众,杀各卫军98万;遣四将军分屠各县,将亿万宝物掷入锦江,决水放流,自谓“无为后人有也”,残忍变态至极。
据记载,张献忠以杀人为游戏,方法也是花样百出。一次,他已积起了一大堆的妇女的小脚,带着他的爱妾去观赏。看了一阵,觉得那山一般的小脚堆上还缺少两只出色的小脚做顶尖,就把他爱妾的脚割下来放上去了。
每到一处,张献忠照例杀一大批人以后,还要把这些人的人头、手、脚分别堆积起来,清点数目,然后刻石碑记载。
一天晚上,他把他自己的老婆和儿子杀了。第二天起来很懊悔,问从人为什么不劝阻他。从人回答说不敢劝。他一怒之下,把身边这些从人都杀了。
张献忠很尊重一个中了状元的读书人,只是因为钦佩至极,他想弄明白这个状元为什么能够如此多才多艺,就把那状元的肚子剖开来看。
据《蜀碧》记载:明崇祯十七年(1644年),四川出现了“千里无烟,空如大漠”《荒书》的惨状,有些地方出现大规模人吃人的事件。
当然,明末清初四川人口的剧减,也不能全都赖在张献忠一人身上。这是许多军事集团连年混战,再加上天灾、瘟疫、饥饿等各种因素的汇合,使得原先美丽富饶的天府之国,变成了活生生的人间地狱。
故此,到了清朝初年,朝廷只能执行“湖广填四川”的方法,从全国各地大规模移民四川。
这些事实,大多出自《清史稿》的记载。
不过,也有人认为《清史稿》大多数所述是事实,也可能有夸大之嫌疑。但是,不管怎么说,张献忠在四川杀了很多人,这肯定是事实。
第六个:李鸿章李鸿章,晚清名臣。在晚清时期,无论是那一系列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还是和洋人卑躬屈膝也好,据理力争也罢,都和这位充满争议的人物脱不了干系。
公元1863年,太平军起内讧,杨秀清被北王韦昌辉所杀,洪秀全不满意北王韦昌辉杀人太多,又命令翼王石达开除灭了北王韦昌辉,但又猜忌石达开,逼走石达开。以至于太平军实力锐减,李鸿章带着他的淮军接连拿下太仓、常熟、昆山、吴江、江阴等地,然后集中兵力进攻苏州。
太平军苏州守军主将谭绍光,尽管处境艰难,但仍然带领部队打退了李鸿章一波又一波的进攻。但让谭绍光没有料到的是,内讧又一次在苏州城内上演了。
原来,苏州城内当时的四大王(纳王郜永宽、康王汪安均、宁王周文佳、比王伍贵文)、四天将(张大洲、汪花班、汪有为、范启发)早就被清军吓破了胆。在纳王郜永宽带领下,这八个人背着苏州主将谭绍光,私下和清军谈判、讲和。为了清除谈判障碍,他们杀害了谭绍光,打开城门,迎接清军进城。
李鸿章高高兴兴接受了他们的投降,然后设下鸿门宴,杀了这八个人,又杀害了已经放下武器投降的太平军士兵20000多人。
第七个:曾国藩曾国藩,晚清名臣。
现在的网络上,提到曾国藩,似乎一片叫好声。好像历史上的曾国藩是一个完美无缺的完人。诚然,对于清王朝来说,曾国藩毫无疑问是大功臣,但在历史上,他就不一定是十全十美的好人了。
那么,历史上的曾国藩,究竟是怎样的一个人呢?
有一个历史数据,或许可以证明曾国藩的为人。
洪秀全领导的太平天国运动,在最高峰时,据说南京城人口有一百多万人。到了光绪皇帝转正上位后,有人专门对南京城人口做过统计,结论是,南京人口不到50万。
也就是说,不算太平军军队人数,光是南京城人口,就消失了至少五十万人以上。而造成南京城人口大锐减的原因,就是这位被现在很多人公认的“完人”曾国藩造成的。
近些年来,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公开资料对曾国藩不利的信息统统消失了。但根据我过去看过一些史料的记忆,曾国藩这个人不仅是除灭太平军的主力军,而且也是剿灭捻军、义和团的主力干将。
好不容易查到一条消息:同治三年(公元1864年)正月,攻克钟山,合围天京。7月,湘军攻破天京,对无辜平民展开屠杀与抢掠。当时的南京城被烧毁,平民死伤无数,南京人称曾国藩、曾国荃兄弟为“曾剃头”、“曾屠户”。
至于说曾国藩带领他的湘军究竟杀害了多少人,现在已经很难找到详细数据了。只能以“非常多”来说明。别的暂且不说,就以他对待南京无辜市民来说,无论是太平军、捻军,还是义和团,不管是对待战场上的“敌人”,还是放下武器投降的普通士兵,他采取的政策就是一个字:杀。
根据我国著名历史学家范文澜先生撰文考证,晚清时期的曾国藩就是一个屠夫。
第八个:骆秉章骆秉章(1793年—1867年),广东广州府花县华岭村(今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华岭村)人 。晚清的中兴名臣,杰出的政治家、军事家、战略家和书法家,湘军的统帅之一 。他和曾国藩、胡林翼、左宗棠、彭玉麟、曾国荃、沈葆桢、李鸿章并称为“晚清八大名臣”。同时也是一位清官。
同治二年(1863年)春,石达开兵分三路,从云贵边界攻入四川,农历三月二十七日(公历5月14日),三四万太平军经冕宁小路进抵紫打地,准备横跨大渡河,直取成都。
但是由骆秉章策划,由川军、湘军和土司的“夷兵”组成的大网正撒在大渡河两岸。农历四月四日,石达开太平军乘筏渡河,骆秉章率大军等待石达开大军渡河一半的时候,用枪炮连环袭击太平军,石达开损失惨重。
农历四月十二日(公历5月29日),清军劫取马鞍山,太平军粮道尽失,陷入死地。最后激战至农历六月十三到二十七日,骆秉章命人竖起投诚免死的大旗。
为了保全部下,石达开写信给骆秉章,表示愿意以个人生死来换取部下的生命安全。骆秉章乘机派杨应刚赴紫打地石达开大营游说,力劝石达开解甲归田。
石达开与骆秉章订盟。不料骆秉璋却中途变卦,将石达开抓住。石达开的部下缴械投诚后,骆秉章发路票遣散四千多人,尚有二千人安置在大树堡寺庙,骆秉章把他们全部杀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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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2年司法考试真题,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权威吗?
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司法部备案、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认可,面向社会及公、检、法等部门,独立开展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声像资料鉴定(限于电子数据)的司法鉴定机构。
2008年及2012年两届获得“鼎永杯”司法鉴定文书奖,是北京法医类鉴定机构唯一连续获奖者。2012年获得北京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单位。《司法鉴定许可证》号:110007110。本鉴定所秉承服务大局、诚信敬业、讲求效率的宗旨,坚持客观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保障申请人、被鉴定人的司法公正权益。
2. 2012民事诉讼法全文?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四章回避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当事人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证据 第七章期间、送达 第一节期间 第二节送达
第八章调解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一章诉讼费用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管辖 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 第二十六章仲裁
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
3. 2012交通事故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12〕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1月27日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
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条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
二、关于赔偿范围的认定
第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三、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情形下,保险公司另行起诉请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主张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或者设定担保的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关于诉讼程序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五、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4. 2012年户口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第九条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第十二条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机关在通知人犯家属的同时,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十四条被假释、缓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迁移的时候,必须经过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办理迁出登记;到达迁入地后,应当立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第十五条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第十六条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
2、假报户口的;
3、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
4、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5、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
第二十一条户口登记机关在户口登记工作中,如果发现有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应当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制。
公民领取户口簿和迁移证应当缴纳工本费。
第二十三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条例的精神,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单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 法学专业的考研考什么?
1、法学专业考研初试共四门:政治、外语、专业基础课(刑法、民法)、综合课(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其中政治、外语是全国统考,专业基础课和综合课的命题从2004年起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
2、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考研科目/参考书目:
初试科目:(101)思想政治理论、(201)英语一/(203)日语、(632)法学基础(法理学)、(858)法学综合(刑法学和民法学。
法学综合一命题范围:
法理学(40分):法理学导论。
宪法学(40分):中国宪法。
国际法学(40分):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含(WTO)、国际投资法、国际技术转让、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公法(国际公法基本理论);国际司法(国际司法理论与制度、法律适用、国际民事诉讼、国际商事仲裁)。
行政法学(30分):行政法、行政诉讼法。
法学综合一复习参考书目:
《法理学导论》(初试必读)第二版 舒国滢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年版;
《法理学》(初试选读) 舒国滢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宪法学》(第四版) 焦洪昌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4年版;
《国际法》 周忠海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国家"十一五"规划教材 2008年;
《国际私法》第三版 赵相林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 2011年 第三版;
《国际经济法》(第四版) 王传丽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
《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马怀德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年第三版版;
《行政法学》(第二版) 张树义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
法学学科A类院校:
A+类:
10002中国人民大学 10053中国政法大学
A类:
10001北京大学 10003清华大学 10276华东政法大学 10486武汉大学 10652西南政法大学
A-类:
10036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10183吉林大学 10248上海交通大学 10284南京大学
10335浙江大学 10384厦门大学 10520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6. 司法部18年司法考试改革实施方案?
2018年司法考试改革方案五大变化
根据司法部颁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规定,现在的司法考试模式可能截止,之后是延续老办法还是出台新规定,受到了广大考生和业界的广大关注,根据我们掌握的各种信息综合判断,司法考试改革可能将在近两年开始,预计有如下五点变化:
一、两考合一:就是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在司法领域合二为一,由中央政法委、中编办牵头,司法部会同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成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司法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具体由司法部负责实施。这一改革将使通过司法考试的`考生将无需再参加公务员考试,而直接进法检任职。同时适用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之前取得司法考试资格的进入法检仍需参加公务员考试,或者也可能会同意其参加新规的司法考试,就像之前的律考改司考一样。

二、一年两考:就是笔试和面试分开。首轮客观题笔试两天约在每年5、6月进行,共四张卷,卷一、卷二、卷三和和卷四目前变化不大,第卷四依然的客观题,但内容为公务员考试的内容,主要是行政能力测试。这两天大约通过率和目前的持平,约为20%左右,有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是:无意进入法检的考生是否可以免考第四卷?第二轮主观题面试半天或一天,第一轮通过者参加面试,此轮通过率约为50%,总法律//教育网平均算下来,应该是10%的通过率,相当于律考变司考头三年的通过率,但现在参考基数大为增加,预计2012年将有40万以上考生参加,则每年司法从业新增4万余人,基本上满足我国司法行业的正常发展的需求。
三、面试的方法,将采取网络评卷的方式
四、关于考务费,首轮将和现在持平,220-260元之间〔如果纸张没有大幅度涨价的情况下〕,第二轮面试的考务费,将在500-1000元之间,因为其成本确实很高。另外从保密角度考虑估计每个省只能在省会设一个面试考点。如果时机成熟,第一轮也可能采取网络考试的办法,不过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均,所以可能会在部分地区试点。
五、结合本次改革,教育部在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也将随之展开,可能会增加司法考试专修课程,即本科是法律相关专业毕业的,进行两年的司法考试专修后取得硕士学位,之后才可以参加司法考试,本科非法律专业毕业的,则进行两年的司法考试专修,取得法学第二学位后可以参加司法考试,目前有政法大学等全国9个高校参加的西部法检计划就是采取这个模式,这一改革最早可能在2015年前后完成。
通过以上五项改革措施,我国的司法考试将趋同于国际上法律职业精英化路线,培养高学历、高素质、高收入的法律人才,全面提升我国法律职业教育与从业水平,进一步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更好的实现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7. 古代历史上有哪些残忍的杀人犯?
要说起古代历史上的杀人犯,那可就多了。杀人犯不仅古代有,现在也有。否则,就不会有“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样的说法了。
题主既然把这个问题这么隆重地推出来,那肯定不是指普通的杀人犯。不是大家耳熟能详的杀人犯,肯定不在题主说的范围之内;杀一个或杀少量的人肯定也不在题主说的范围之内;必须是成批量地杀人,才符合这个要求。按照这个思路,我说几个古代历史上比较出名的杀人犯。
第一个:白起说起战国时代这个白起,那可了不起。他是战国时期的名将,杰出的军事家,“兵家”代表人物。熟知兵法,善于用兵,他辅佐秦昭王,屡立战功。对于秦国统一六国,那是一个战功赫赫的人物。
伊阙之战,他率领秦军大破魏、韩联军24万人马,彻底扫平秦军东进之路;伐楚之战,攻陷楚都郢城。长平之战,重创赵军主力。担任秦军主将30多年,攻城70余座,为秦国统一六国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受封为武安君。
我们之所以认为他是杀人犯,不是因为他在战争中消灭了多少对方的军队,而是指对待已经放下武器、投降了的军卒。
1,第一次杀人
《史记.白起王翦列传》:与赵将贾偃战,沈(沉)其卒二万人於河中。
2,第二次杀人
这件事,发生在秦昭襄王四十七年(公元前260年)的长平之战之后。
秦赵两军在长平决战,赵军由于粮食补给不够,急于结束战争,赵王用喜欢进攻但又喜欢“纸上谈兵”的赵括替换擅于坚守的老将廉颇。结果,赵军大败,四十万赵兵被围投降。
白起担心赵军降兵反复无常,把赵国降兵40万全部坑杀了。只有240个赵军俘虏被放回赵国,让其回赵国报信,意图摧毁赵国人的意志。
这件事在《史记.白起王翦列传》有详细描述:其将军赵括出锐卒自搏战,秦军射杀赵括。括军败,卒四十万人降武安君。武安君计曰:“前秦已拔上党,上党民不乐为秦而归赵。赵卒反覆。非尽杀之,恐为乱。”乃挟诈而尽阬(坑)杀之,遗其小者二百四十人归赵。前後斩首虏四十五万人。赵人大震。
作为中国历史上继孙武、吴起之后又一个杰出的军事家、统帅,白起与廉颇、李牧、王翦并称为战国四大名将,后位列武庙十哲。这十哲是:田穰苴、孙武、吴起、乐毅、白起、张良、韩信、李勣、诸葛亮、李靖 。
到北宋建立以后,白起因坑杀赵卒四十万,宋太祖赵匡胤认为他军事能力尽管超强,但人品有亏,不值得后人供奉,便把白起清出了武庙。
第二个:李广李广,陇西成纪(今甘肃省秦安县)人。西汉时期名将、民族英雄,秦朝名将李信的后代。
关于李广成为本文所列举的杀人犯的原因,本人本来不愿意。因为他毕竟是民族英雄,不应该在这个名单中出现。不过,这是李广自述的,而且他对此非常懊悔。
李广于汉文帝十四年(公元前166年)从军击匈奴,因功为中郎。景帝时,先后任北部边域七郡太守。武帝即位,召为未央宫卫尉。元光六年(公元前129年),任骁骑将军,领万余骑出雁门(今山西右玉南)击匈奴,因众寡悬殊负伤被俘。匈奴兵将其置卧于两马间,李广佯死,于途中趁隙跃起,奔马返回。后任右北平郡太守。匈奴畏服,称之为“飞将军”,数年不敢来犯。
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漠北之战中,李广任前将军,因迷失道路,未能参战,后自杀。司马迁评说李广:“桃李不言,下自成蹊”。
唐德宗时,李广名列“武庙六十四将”之一。宋徽宗时,追封怀柔伯,位列宋武庙七十二将之一。
李广曾和星象家王朔私下闲谈说:“自汉朝攻匈奴以来,我没一次不参加,可各部队校尉以下军官,才能还不如中等人,然因攻打匈奴有军功几十人被封侯。我不比别人差,但没有一点功劳用来得到封地,这是什么原因,难道是我的骨相不该封侯吗?还是本命如此呢?”
王朔说:“将军回想一下,曾有过悔恨的事吗?”
李广说:“我任陇西太守时,羌人反叛,我诱骗他们投降有八百多人,我用欺诈手段一天把他们杀光了。直到今天我最大的悔恨只有这件事。”
这就是李广自己说的,杀了羌人降兵800多人。
第三个:项羽项羽,楚国下相人,楚国名将项燕之孙,军事家,中国军事思想“兵形势”的代表人物,也是以个人武力出众而闻名于世的武将。李晚芳对其有“羽之神勇,千古无二”的评价。司马迁在《史记》中写到:项氏世世为楚将,封于项。至新安,项羽用欺诈的手段坑杀秦降卒二十余万人,唯独章邯、董翳、司马欣得脱,秦人对这三人恨之入骨。
项羽被称为战神,一生杀人无数,无法确切统计。说起他的大规模杀人事迹,史书上至少记载过三次。
第一次,项羽派英布等人领兵趁夜袭击,并活埋章邯部下20多万人;
第二次,彭城之战带领众兵杀害30多万人。
另外,还有巨鹿、荥阳会战等重大战役,每场重大战役死伤人数都超过十万人,还有其他小规模战役、私下杀人等,其杀人数无法统计。
因为私下杀人数无法统计,暂且可以不提。战争嘛,总是要死人。
但是,第一次“活埋章邯部下20多万人”,都是投降的军卒。第二次彭城之战杀害30多万人。既然称作是“杀害”,那就说明他们本不该死。这两项加起来,就超过了五十万人。
第四个:曹操曹操是汉末杰出的政治家、军事家、文学家。在他几十年的政治、军事生涯中,也杀了不少人。
在三国群雄中,他杀人之多,恐怕是为人所不及的。有些是政治原因,有些是出于猜忌。
1,建安五年(公元200年),董承、王服、种辑等受献帝密诏谋诛曹操,计划泄露,这些人都被杀,夷三族。董承的女儿是贵妃,当时已经有了身孕,献帝多次求曹操放过她,曹操也没答应。
2,伏皇后写信给父亲伏完,说曹操残逼之状。到建安十九年事发,曹操派华歆当着献帝的面,把藏在夹层壁中的伏皇后揪出来,活活打死。这次还杀了两个皇子和伏皇后的兄弟宗族一百多人。
3,建安二十三年,金德祎、耿纪、韦晃、吉本、吉邈、吉穆等谋反,二十四年,魏讽纠结徒党谋反。这两次谋反者都无一例外,全部被杀。
另外,只要是有损他的利益或者不能为他所用,曹操也毫不手软。包括荀彧那样的功臣也不能幸免。
4,徐州大屠杀
这件事《三国志.魏书.武帝传》、《后汉书·刘虞公公孙瓒陶谦列传》都有记载。只是年代稍有差异,所杀害的人数相差较大。
《三国志.魏书.武帝传》:汉献帝兴平元年(公元194年)春,太祖从徐州返回兖州。当初,太祖的父亲曹嵩解职归隐到谯县,因发生董卓之乱,到琅笽(láng mǐn)避难,结果被陶谦部下杀害,所以太祖立志讨伐陶谦,以报父仇。这年夏天,太祖派自己领军征讨陶谦,接连攻克五座城池,夺取了直至东海郡的大片地盘,收兵经过郯县时,陶谦的部将曹豹和刘备截击太祖,被太祖击败,太祖又乘胜攻下襄贲县,所经之处,大多进行了残酷的屠杀。
《后汉书·刘虞公公孙瓒陶谦列传》载:徐州大屠杀是三国时期的历史事件之一。徐州大屠杀发生在公元193年,是魏武帝曹操因为其父曹嵩被徐州牧陶谦的手下杀害,产生了报复的行为。在攻下徐州之后,对徐州百姓大肆屠杀。
根据后汉书记载,曹操攻打陶谦,攻下了彭城(今江苏徐州市区),陶谦退守郯城,曹操也再攻打郯城(今山东郯城县),暂时攻不下,然后,曹操一连攻下了取虑(今安徽灵璧县)、雎陵(今江苏徐州睢宁县)、夏丘(今安徽泗县)。开始了大规模对百姓的屠杀。数十万人,甚至连鸡犬也不剩下,而徐州的泗水因为尸体堆积得太多,都流不动了。”
对于徐州大屠杀,《三国志》只有:“所过多所残戮”六个字。
另外,《三国志·二公孙陶四张传》记载:“初平四年,太祖征谦,攻拔十余城,至彭城大战。谦兵败走,死者万数,泗水为之不流。 ”
三国志里说徐州大屠杀的遇难人数只有几万人,而《后汉书》说的是几十万人。
徐州大屠杀的遇难人数是多少?究竟是几万人,还是几十万人?《三国志》和《后汉书》有很大差异。究竟是《三国志》可靠,还是《后汉书》正确,一直以来争议较大。
5,建安九年(公元204年)五月,曹军毁去土山和地道,绕邺城挖了一圈大壕沟,挖开漳水河淹灌邺城;城中的人饿死了一大半。
另外,曹操杀人的记录还有:
兴平二年(公元195年),曹操破张邈,屠雍城。建安三年(公元198年)10月,征吕布,屠彭城。官渡之战,坑杀袁绍降兵七万(一说八万)。建安九年(公元204年),攻袁尚,屠邺城。建安十二年(公元207年),征乌丸,屠柳城。建安十九年(公元214年),夏侯渊屠兴国、枹罕。
二十四年(公元二一九年),曹仁屠宛城。
这些屠杀行为,尽管不全是曹操亲自领兵干的,但如果没有曹操下令或者默许,那些部将应该不会杀那么多人,至少不会屠城。
第五个:张献忠张献忠,陕西延安府庆阳卫定边县(今陕西定边县)人。明朝末年农民军领袖,大西政权的建立者。
张献忠出身贫苦家庭,从小聪明倔强。曾经跟着父亲做过小生意、做过捕快、当过边兵。他生性刚烈,爱打抱不平,崇祯年间,组织农民军起义,克凤阳、焚皇陵、破开县、陷襄阳,攻克武昌后,自称大西王。带兵攻入四川,建立大西政权于成都,年号大顺。
清顺治三年(公元1646年),局势越来越紧张,而张献忠却自命不凡,不以为然。10月20日,部队到达西充县与盐亭县交界处凤凰山坡时,张献忠中箭身亡。
控制了四川大部分地区的张献忠义军号称60万大军。因为看到李自成兵败,清兵气势如虹,张献忠自感大势已去,绝望之下,在四川进行了空前的烧杀破坏。
他以开科取士为名,杀知识分子于青羊宫,又坑成都民众,杀各卫军98万;遣四将军分屠各县,将亿万宝物掷入锦江,决水放流,自谓“无为后人有也”,残忍变态至极。
据记载,张献忠以杀人为游戏,方法也是花样百出。一次,他已积起了一大堆的妇女的小脚,带着他的爱妾去观赏。看了一阵,觉得那山一般的小脚堆上还缺少两只出色的小脚做顶尖,就把他爱妾的脚割下来放上去了。
每到一处,张献忠照例杀一大批人以后,还要把这些人的人头、手、脚分别堆积起来,清点数目,然后刻石碑记载。
一天晚上,他把他自己的老婆和儿子杀了。第二天起来很懊悔,问从人为什么不劝阻他。从人回答说不敢劝。他一怒之下,把身边这些从人都杀了。
张献忠很尊重一个中了状元的读书人,只是因为钦佩至极,他想弄明白这个状元为什么能够如此多才多艺,就把那状元的肚子剖开来看。
据《蜀碧》记载:明崇祯十七年(1644年),四川出现了“千里无烟,空如大漠”《荒书》的惨状,有些地方出现大规模人吃人的事件。
当然,明末清初四川人口的剧减,也不能全都赖在张献忠一人身上。这是许多军事集团连年混战,再加上天灾、瘟疫、饥饿等各种因素的汇合,使得原先美丽富饶的天府之国,变成了活生生的人间地狱。
故此,到了清朝初年,朝廷只能执行“湖广填四川”的方法,从全国各地大规模移民四川。
这些事实,大多出自《清史稿》的记载。
不过,也有人认为《清史稿》大多数所述是事实,也可能有夸大之嫌疑。但是,不管怎么说,张献忠在四川杀了很多人,这肯定是事实。
第六个:李鸿章李鸿章,晚清名臣。在晚清时期,无论是那一系列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还是和洋人卑躬屈膝也好,据理力争也罢,都和这位充满争议的人物脱不了干系。
公元1863年,太平军起内讧,杨秀清被北王韦昌辉所杀,洪秀全不满意北王韦昌辉杀人太多,又命令翼王石达开除灭了北王韦昌辉,但又猜忌石达开,逼走石达开。以至于太平军实力锐减,李鸿章带着他的淮军接连拿下太仓、常熟、昆山、吴江、江阴等地,然后集中兵力进攻苏州。
太平军苏州守军主将谭绍光,尽管处境艰难,但仍然带领部队打退了李鸿章一波又一波的进攻。但让谭绍光没有料到的是,内讧又一次在苏州城内上演了。
原来,苏州城内当时的四大王(纳王郜永宽、康王汪安均、宁王周文佳、比王伍贵文)、四天将(张大洲、汪花班、汪有为、范启发)早就被清军吓破了胆。在纳王郜永宽带领下,这八个人背着苏州主将谭绍光,私下和清军谈判、讲和。为了清除谈判障碍,他们杀害了谭绍光,打开城门,迎接清军进城。
李鸿章高高兴兴接受了他们的投降,然后设下鸿门宴,杀了这八个人,又杀害了已经放下武器投降的太平军士兵20000多人。
第七个:曾国藩曾国藩,晚清名臣。
现在的网络上,提到曾国藩,似乎一片叫好声。好像历史上的曾国藩是一个完美无缺的完人。诚然,对于清王朝来说,曾国藩毫无疑问是大功臣,但在历史上,他就不一定是十全十美的好人了。
那么,历史上的曾国藩,究竟是怎样的一个人呢?
有一个历史数据,或许可以证明曾国藩的为人。
洪秀全领导的太平天国运动,在最高峰时,据说南京城人口有一百多万人。到了光绪皇帝转正上位后,有人专门对南京城人口做过统计,结论是,南京人口不到50万。
也就是说,不算太平军军队人数,光是南京城人口,就消失了至少五十万人以上。而造成南京城人口大锐减的原因,就是这位被现在很多人公认的“完人”曾国藩造成的。
近些年来,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公开资料对曾国藩不利的信息统统消失了。但根据我过去看过一些史料的记忆,曾国藩这个人不仅是除灭太平军的主力军,而且也是剿灭捻军、义和团的主力干将。
好不容易查到一条消息:同治三年(公元1864年)正月,攻克钟山,合围天京。7月,湘军攻破天京,对无辜平民展开屠杀与抢掠。当时的南京城被烧毁,平民死伤无数,南京人称曾国藩、曾国荃兄弟为“曾剃头”、“曾屠户”。
至于说曾国藩带领他的湘军究竟杀害了多少人,现在已经很难找到详细数据了。只能以“非常多”来说明。别的暂且不说,就以他对待南京无辜市民来说,无论是太平军、捻军,还是义和团,不管是对待战场上的“敌人”,还是放下武器投降的普通士兵,他采取的政策就是一个字:杀。
根据我国著名历史学家范文澜先生撰文考证,晚清时期的曾国藩就是一个屠夫。
第八个:骆秉章骆秉章(1793年—1867年),广东广州府花县华岭村(今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华岭村)人 。晚清的中兴名臣,杰出的政治家、军事家、战略家和书法家,湘军的统帅之一 。他和曾国藩、胡林翼、左宗棠、彭玉麟、曾国荃、沈葆桢、李鸿章并称为“晚清八大名臣”。同时也是一位清官。
同治二年(1863年)春,石达开兵分三路,从云贵边界攻入四川,农历三月二十七日(公历5月14日),三四万太平军经冕宁小路进抵紫打地,准备横跨大渡河,直取成都。
但是由骆秉章策划,由川军、湘军和土司的“夷兵”组成的大网正撒在大渡河两岸。农历四月四日,石达开太平军乘筏渡河,骆秉章率大军等待石达开大军渡河一半的时候,用枪炮连环袭击太平军,石达开损失惨重。
农历四月十二日(公历5月29日),清军劫取马鞍山,太平军粮道尽失,陷入死地。最后激战至农历六月十三到二十七日,骆秉章命人竖起投诚免死的大旗。
为了保全部下,石达开写信给骆秉章,表示愿意以个人生死来换取部下的生命安全。骆秉章乘机派杨应刚赴紫打地石达开大营游说,力劝石达开解甲归田。
石达开与骆秉章订盟。不料骆秉璋却中途变卦,将石达开抓住。石达开的部下缴械投诚后,骆秉章发路票遣散四千多人,尚有二千人安置在大树堡寺庙,骆秉章把他们全部杀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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