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民兵算不算服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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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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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民兵算不算服兵役?
民兵不算服兵役。民兵分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28岁以下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基本训练的公民,编入基干民兵;其余18~35岁未编入基干民兵的男性公民编入普通民兵;女性公民根据需要参加基干民兵。民兵按照便于领导、便于活动、便于执行任务的原则编组。
农村一般以行政村为单位编成连或营;城市以企业事业单位、街道为单位编成排、连、营、团。
基干民兵单独编组,根据人数分别编成班、排、连、营或团,并根据战备需要和现有装备,组建民兵专业技术分队。
在重点城市、交通枢纽、重要目标等,组建民兵高炮营、团。
2. 37岁可以参加基干民兵吗?
可以的。退役军人服一级预备役35周岁,服二级预备役45周岁,退出预备役就是基干民兵,到55周岁都是基干民兵,35岁属于年轻人参加基干民兵是一个人的社会责任和国防建设能力建设的义务,体现个人素质和修养,也是巩固国防建设需要,居安思危时刻准备着。
3. 服兵役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服兵役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根据中国兵役法的规定,凡符合服兵役条件的公民必须担负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光荣义务;兵役制度是中国军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内容是关于参军、服役及退役等各种制度的规定。
中国从1978年起实行义务兵役制和志愿兵役制相结合的制度。根据兵役法,凡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法服兵役。为了军队技术等方面的需要,部分适龄妇女也要按规定服兵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
战时有第一款第(二)、(三)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4. 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有哪些?
具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规定:
第十六条 国家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卫人民安全,创造良好生存发展条件和安定工作生活环境,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建设与保卫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需要相适应的武装力量;实施积极防御军事战略方针,防备和抵御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
5. 解放军是干什么的?
中国人民解放军,简称人民解放军或解放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主要的武装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解放军担当保卫国防,参加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任务,同时开展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使之发展成由陆、海、空三军和导弹部队组成的诸军、兵种合成的军队。6. 国家法律第十一条?
一、民法典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关系的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的一种,它有着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如它是人和人的关系,是体现国家意志的社会关系等,同时它也有自己的具体特征。
1、 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产生以后,民事法律规范便落实为约束当事人行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民事权利的实现和民事义务的履行,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违反民事义务会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即承担民事责任。民事法律规范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根据,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原因,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结果。
2、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就 决定了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它们互相独立,互不隶属。同时,由于主体地位平等,决定了其权利义务也是对等的,一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3、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只有民法规范不会形成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还要有民事法律事实,才能形成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涉外法律民事关系的因素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涉外因素一般来讲,国际私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国家。对于自然人来讲,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国籍是外国的或者无国籍的,或者该自然人的住所在国外;由于国际上对法人国籍确定的标准不一,对于法人来讲,或者其注册登记地在国外,或者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国外,或者控制该法人的股东具有外国国籍。一国政府还可能对外发行债券。所有这些主体因具有涉外因素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都可以成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涉外因素如果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者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则该类民事法律关系由于客体具有涉外因素,也可能成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如一个中国公民继承其父遗留在日本的遗产;某中国建筑公司承建位于菲律宾境内的基础设施。所有这类因客体具有涉外因素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都可以称为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涉外因素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的权利和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原因或事实发生在国外。如引起继承产生的被继承人的订立遗嘱地在国外;导致损害赔偿责任产生的侵权行为发生地在国外。所有这类据以产生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事实或原因具有涉外因素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应称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7. 国家规定安全的责任主体是?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二是明确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包括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贯彻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作出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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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民兵算不算服兵役?
民兵不算服兵役。民兵分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28岁以下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基本训练的公民,编入基干民兵;其余18~35岁未编入基干民兵的男性公民编入普通民兵;女性公民根据需要参加基干民兵。民兵按照便于领导、便于活动、便于执行任务的原则编组。
农村一般以行政村为单位编成连或营;城市以企业事业单位、街道为单位编成排、连、营、团。
基干民兵单独编组,根据人数分别编成班、排、连、营或团,并根据战备需要和现有装备,组建民兵专业技术分队。
在重点城市、交通枢纽、重要目标等,组建民兵高炮营、团。
2. 37岁可以参加基干民兵吗?
可以的。退役军人服一级预备役35周岁,服二级预备役45周岁,退出预备役就是基干民兵,到55周岁都是基干民兵,35岁属于年轻人参加基干民兵是一个人的社会责任和国防建设能力建设的义务,体现个人素质和修养,也是巩固国防建设需要,居安思危时刻准备着。
3. 服兵役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服兵役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根据中国兵役法的规定,凡符合服兵役条件的公民必须担负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光荣义务;兵役制度是中国军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内容是关于参军、服役及退役等各种制度的规定。
中国从1978年起实行义务兵役制和志愿兵役制相结合的制度。根据兵役法,凡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法服兵役。为了军队技术等方面的需要,部分适龄妇女也要按规定服兵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
战时有第一款第(二)、(三)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4. 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有哪些?
具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规定:
第十六条 国家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卫人民安全,创造良好生存发展条件和安定工作生活环境,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建设与保卫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需要相适应的武装力量;实施积极防御军事战略方针,防备和抵御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
5. 解放军是干什么的?
中国人民解放军,简称人民解放军或解放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主要的武装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解放军担当保卫国防,参加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任务,同时开展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使之发展成由陆、海、空三军和导弹部队组成的诸军、兵种合成的军队。6. 国家法律第十一条?
一、民法典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关系的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的一种,它有着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如它是人和人的关系,是体现国家意志的社会关系等,同时它也有自己的具体特征。
1、 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产生以后,民事法律规范便落实为约束当事人行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民事权利的实现和民事义务的履行,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违反民事义务会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即承担民事责任。民事法律规范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根据,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原因,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结果。
2、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就 决定了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它们互相独立,互不隶属。同时,由于主体地位平等,决定了其权利义务也是对等的,一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3、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只有民法规范不会形成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还要有民事法律事实,才能形成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涉外法律民事关系的因素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涉外因素一般来讲,国际私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国家。对于自然人来讲,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国籍是外国的或者无国籍的,或者该自然人的住所在国外;由于国际上对法人国籍确定的标准不一,对于法人来讲,或者其注册登记地在国外,或者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国外,或者控制该法人的股东具有外国国籍。一国政府还可能对外发行债券。所有这些主体因具有涉外因素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都可以成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涉外因素如果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者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则该类民事法律关系由于客体具有涉外因素,也可能成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如一个中国公民继承其父遗留在日本的遗产;某中国建筑公司承建位于菲律宾境内的基础设施。所有这类因客体具有涉外因素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都可以称为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涉外因素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的权利和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原因或事实发生在国外。如引起继承产生的被继承人的订立遗嘱地在国外;导致损害赔偿责任产生的侵权行为发生地在国外。所有这类据以产生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事实或原因具有涉外因素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应称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7. 国家规定安全的责任主体是?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二是明确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包括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贯彻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作出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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