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人亊考试网官网(辅警档案是哪保管的)
资讯
2023-11-26
193
1. 山西人亊考试网官网,辅警档案是哪保管的?
招聘单位保管。
辅警档案由招聘公安局的政工监督室保管。辅警通过笔试、面试和体能测试以及体检、政审合格被用人单位录用后,辅警的报名登记表、政审表、体检报告等材料由各个单位政工部门保管。市公安局招聘分配到下属单位的,由市局政治部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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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山西省职称聘任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21〕28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职称管理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精神以及《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规范我省职称评审工作,我厅制定了《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6月11日
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评审管理,保证评审质量,根据国家和山西省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及《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我省职称系列(专业)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开展职称评审工作以及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职称评审的统筹规划、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各市、县(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做好职称自主评审单位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六条 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包括省级标准和市级标准。
(一)省级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二)市级标准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省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单位标准由具有职称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标准、地区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市级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省级标准。
第二章 评委会管理
第七条 各地、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申请组建职称评审评委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第八条 评委会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依据评审标准条件,负责对申报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才(以下简称申报人)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进行评议、认定。评委会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监督。
第九条 评委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评委会。评委会组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负责评委会日常工作。
第十条 评委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层级。高级评委会可根据实际,分别组建正高级和副高级评委会。同一评委会组建单位的高一级评委会可以代评同系列(专业)低级别的职称。
第十一条 申请组建评委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专业为评委会组建单位的主体职称系列或专业;
(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专业在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三)评审范围内专业技术人才数量达到一定规模;
(四)具有一定数量且符合规定条件的职称评审专家;
(五)具有完善的职称评审工作规章制度和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能力,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健全。
第十二条 评委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
(一)高级评委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具有核准备案权限的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二)中、初级评委会由各市、县(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省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核准备案。
(三)评委会备案内容主要包括组建单位、评委会名称、评审系列(专业)、评审范围、评审条件、规章制度、办事机构等。
第十三条 评委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须重新核准备案。
第十四条 评委会一般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其中至少须有一名评审专家。评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为单数,并符合规定数量和相应要求。
(一)按照职称系列组成的评委会,各层级评审专家原则上高级不少于25人、中级不少于21人、初级不少于17人;按专业组成的评委会,各层级评审专家原则上高级不少于11人、中级不少于9人、初级不少于7人。
(二)高级评委会的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其中正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应具有正高级职称;副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中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应不少于2/3。中级评委会评审专家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应不少于2/3。初级评委会评审专家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第十五条 评委会组建单位要建立评委会专家库,与评委会同时进行核准备案。专家库成员一般为各层级评委会规定的评审专家人数的3-5倍。学科专业门类较多的系列(专业),在专家库中可分设相应专业学科组。因工作需要调整专家库成员,须履行推荐和备案程序。
第十六条 专家库成员须按照规定程序推荐遴选产生,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认真履职,公道正派,热爱职称评审工作,正确掌握并执行职称政策,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三)具有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在本专业同行中有较高的知名度,在教学、科研、生产一线取得优良业绩;
(四)从事本专业或相关相近领域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本系列(专业)同级职称3年以上或具有高一级职称。
除本行业领域紧缺人才外,已退休的专业技术人才原则上不再作为入库专家人选。专业技术人才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作为入库专家人选。
第十七条 各层级评委会组成人数和专家库人数,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省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调整。
第三章 职称申报管理
第十八条 评委会组建单位须在开始收受申报材料前向社会公布评审工作有关事项,告知申报评审条件、评审程序、评审方式及所需材料和工作要求。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申报人应为本单位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才,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专业、相应层级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
第二十条 公务员、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评委会办事机构开始收受申报评审材料之日为界)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须先参加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考试成绩合格且在规定有效期内,方可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我省公布的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具备相应系列(专业)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称或职业资格后,未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聘用的,其工作时间不计算为任职时间。
第二十四条 申报人须参加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次数不少于各层级规定的任职年限。破格申报人近三年内须有一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
第二十五条 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具有重大发明创造、转化科技成果取得显著成绩、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等限制,破格申报评审高级职称。破格申报评审标准条件按照各系列(专业)规定执行。中级职称原则上不破格申报评审。
对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根据其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技术水平和业绩贡献,由评委会直接认定相应职称。
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高级职称学历可放宽到大专(特殊行业学历要求另行规定),申报中级职称学历可放宽到中专。
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评审可比照同等学历、资历、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
专业技术人才调整工作岗位后跨系列(专业)申报职称评审的,须在现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按规定转评现岗位同级职称后,方可申报上一级职称评审,同级职称任职时间可连续计算。
申报评审两个以上系列(专业)职称的,应当以本单位主体系列(专业)为主,并聘用在主体专业技术岗位。第二职称原则上只允许申报评审与现职称同级或低于同级的职称。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健全职称申报推荐程序,完善工作流程,按照公开、民主、平等、择优的原则,开展职称申报推荐工作。用人单位须将评审标准条件、个人申报材料、民主评议意见等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推荐。用人单位推荐意见须明确推荐人选产生方式、申报人具备的资格条件及公示情况等内容。申报人和用人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七条 申报材料按照“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原则,逐级审核上报。
(一)申报高级职称评审,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级主管部门、省属企事业单位等审核后报送高级评委会。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的,审核推荐程序按其规定执行。申报中、初级职称评审,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或县(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送。职称自主评审的单位,由本人所在部门审核后,直接向评委会推荐。
(二)非公有制领域申报人由所在工作单位初审、公示和推荐,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人事代理机构审核后,逐级报送相应评委会;未办理人事档案代理的,由所在工作单位初审、公示和推荐,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代办机构审核后,逐级报送相应评委会。
(三)人事档案不在工作所在地管理且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非公有制领域申报人,可通过现工作单位所在地渠道审核推荐。
(四)劳务派遣员工由劳务派遣单位会同用人单位履行初审、公示、推荐程序,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相应评委会。
(五)自由职业者可由人事代理机构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未办理人事档案代理的,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代办机构审核后,报送相应评委会。
推荐报送的申报材料须签署审核人员姓名、审核意见及审核日期,并加盖审核推荐单位公章。
第二十八条 评委会组建单位按照申报评审条件及规定的推荐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充更正的全部内容及时限。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二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评委会组建单位接收审核的申报材料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及时纠正和查处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职称评审管理
第三十条 职称评审坚持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的业内评价原则,采用考试、评审、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综合量化赋分等多种方式进行评审。
第三十一条 评审会议由评委会组建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专家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及申报人学科专业情况,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评审专家时,可在规定人数的基础上抽取一定比例的备用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名单不得对外公布。
第三十二条 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会议的评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少于规定人数的2/3。评委会须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培训,并签订责任书。
第三十三条 评委会可根据评审工作需要,按照学科或者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不少于3人,负责对申报人提出书面评议意见;也可以不设评议组,由3名以上评审专家按照分工,提出评议意见。
第三十四条 全省各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评审统一实行面试答辩,其他层级评审方式由评委会组建单位或评委会核准备案部门确定。面试答辩工作由评委会评议组负责完成,也可由同行专家组成答辩组,单独完成。
(一)面试答辩分为答辩材料评议和现场答辩两个环节,按照学科(专业)分组实施,每组设组长1名,负责本组的答辩工作。
(二)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要按照匿名评议的要求,对申报人提交的答辩材料进行保密处理。评审专家要认真审阅答辩材料,客观公正地对申报人的学术技术水平进行评议赋分。
(三)评审专家应当本着便于交流和考察申报人专业能力、学术水平的原则进行答辩命题。答辩题目分公共题目和专业题目两类,公共题目主要考察了解申报人应具备的政治素养、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专业题目主要考察了解申报人应具备的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答辩命题采取匿名方式,须进行密封。
(四)现场答辩时间为15-20分钟,申报人在答辩过程中须简述本人的专业工作情况和本专业学科发展最新动态以及答辩材料的主要学术、技术观点,并回答选取的答辩题目和评审专家的现场提问。申报人答辩完毕后,评审专家须进行现场点评,并对答辩情况进行评议赋分。
(五)答辩成绩实行百分制。在成绩构成中,答辩材料评议成绩一般占40%,现场答辩成绩占60%。国家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答辩材料评议成绩一般占30%,考试成绩占30%,现场答辩成绩占40%。答辩总成绩分为优、中、差三个等次,各等次人数比例为3:6:1。答辩成绩为差等次或破格申报评审人员答辩成绩未达优等次者,列入淘汰对象,评议组一律不得提交评委会评议。答辩评议赋分标准按统一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评委会组建单位可根据职业属性和岗位要求,采取考试与评议相结合的方式,组织申报人进行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测试,考试成绩符合要求的方可提交评委会进行评议。
第三十六条 评委会可采取量化赋分的形式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岗位履职、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学术水平以及面试答辩等要素进行综合评议。量化赋分一般采取百分制,成绩排在末位的,列入淘汰对象,提交评委会评议表决。高级评委会实行量化赋分评议的,面试答辩成绩占总成绩的30%,其他评价要素占70%。面试答辩未通过人员,不再进行量化赋分。量化赋分工作由职称评审办事机构会同评议组或评审专家共同完成。
第三十七条 评委会表决时,应当认真听取评议组组长或分工负责的评审专家的评议情况汇报,在充分讨论和评议的基础上,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第三十八条 职称评审按照“好中择优、质量第一”的原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职称评审的数量、结构进行宏观调控,对各层级职称的评审通过率实行适当的比例控制。
第三十九条 投票表决结果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评审结果由主任委员签字确认,并加盖评委会印章。
第四十条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应当做好评审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委专家、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会议记录及评审工作资料应归档管理。
第四十一条 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和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十二条 评审专家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申请回避。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
第四十三条 评委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调查核实。
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评委会组建单位审核确认,并印发文件。具有职称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报评委会核准备案部门确认或备案后,由评委会核准备案部门印发或自行印发文件。
第四十四条 审核确认或备案通过人员,颁发由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监制的职称证书。高级职称证书一般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用印;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的,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用印;具有高级职称自主评审权的,由评委会组建单位或评委会核准备案部门用印。中、初级职称证书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评委会组建单位用印。
第四十五条 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查或进行投诉,由评委会组建单位进行核查并负责解释,核查处理结果报评委会核准备案部门备案。
第五章 职称评审服务
第四十六条 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当简化审核程序,为申报人提供便捷化服务。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不得要求申报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第四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建立职称评价服务平台,统一数据标准,规范评审结果等数据采集。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当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职称申报评审服务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
第四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保障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逐步开放职称信息查询验证服务,积极推行职称评审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支持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及条件成熟的创新创业园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组建社会化职称评委会,面向非公有制领域和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开展职称评审服务。
第五十条 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工作需要,组建基层评委会,对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才单独评审,定向评价、定向使用。
第五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驻厂设点、建立代办机构、入驻办事大厅等方式建立兜底机制,确保非公有制领域和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平等参加职称评审。
第五十二条 我省未开展评审的职称系列(专业),可委托外省或中直单位等经核准备案的评委会代为评审。其中,高级职称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委托评审手续;中、初级职称按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委托评审手续。
各市或省属企事业单位主体职称系列(专业)不具备组建评委会条件的,可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委托其他市或省属单位经核准备案的评委会代为评审,评审结果由评委会书面函告委托单位后,由委托单位印发职称确认文件,办理证书。
中直驻晋单位或外省驻晋企业的分支机构及外省专业技术人才,委托我省经核准备案的评委会代为评审高级职称的,出具该单位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或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评审手续,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相关评委会组建单位受理。
第五十三条 从省外、中直驻晋单位流动至我省工作或军队转业安置(自主择业)到我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其在原地区(单位)通过考试、评审取得的职业资格和职称直接予以认定。高级职称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省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中、初级职称按职称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认定。
第六章 职称评审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被检查的单位、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职称评审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五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组建单位开展的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
第五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假冒职称评审、制作和销售假证等违法行为。
第五十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发改、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和评审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
第五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违规违纪处理
第五十九条 评委会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者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以及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进行评审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评审权限或违规评审行为不予认可;情节严重的,由评委会核准备案部门取消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条 职称申报推荐过程中,申报人提供虚假材料、隐瞒被处分处理相关情况的,由用人单位取消其职称申报资格;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评审结果审核确认部门撤销其职称;申报人被取消职称申报资格或撤销职称的,相关信息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相应行业职业道德规范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用人单位在推荐审核过程中,未履行审核主体责任,审核程序不完善、对所推荐人员的资格条件、职业道德及廉洁自律情况把关不严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评委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二条 评委会组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十三条 评审专家违反本实施细则相关评审工作纪律规定的,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进行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相关评审工作纪律规定的,由评委会组建单位责令不得再从事职称评审相关工作,进行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违规违纪行为公开通报机制。对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中违反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申报人、用人单位、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人员,定期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向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及相应纪检监察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国家实行以考代评的职称系列(专业),须参加统一组织的考试,不得进行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和认定。
第六十六条 具备规定学历和相应职业准入要求,符合相关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试用(见习)期满后,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可按照有关规定直接认定相应职称,并按职称管理权限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六十七条 港澳台居民、外籍人员参加我省职称申报评审,按照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六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晋人职通字[2001]45号)同时废止。
3. 哪些高校分数低但好就业?
目录
一、上海海事大学
二、南京林业大学
三、中国民航大学
四、沈阳建筑大学
五、武汉科技大学
六、重庆邮电大学
七、沈阳药科大学
八、湖南中医药大学
九、西安理工大学
十、石家庄铁道大学
内容
一、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海事大学是一所以航运、物流、海洋为特色,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和理学等学科门类的多科性大学。2008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与交通运输部签订协议,共建上海海事大学。
学校形成了以航运技术,经济与管理为特色,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理学和文学等多种学科门类的专业体系。尤其在航运技术及管理方面,学校坚持发展自身优势项目,重点建设有特色和优势的品牌专业。
现有3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交通运输工程、电气工程、管理科学与工程),4个一级学科博士点(交通运输工程、管理科学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电气工程),现有1个国家重点(培育)学科,1个上海市高峰学科,2个上海市高原学科,9个部市级重点学科,工程学科进入ESI全球前1%,港航物流学科保持全球领先。
学校致力于培养国家航运业所需要的各级各类专门人才,已向全国港航企事业单位及政府部门输送了毕业生逾16万,被誉为“高级航运人才的摇篮”。
二、南京林业大学
南京林业大学是一所以林科为特色,以资源、生态和环境类学科为优势的多科性大学,于2017年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名单。学校前身为中央大学(创建于1902年)森林系和金陵大学(创建于1910年)森林系,1952年合并组建的南京林学院,是当时全国仅有的三所高等林业院校之一。
现有8个博士后流动站、8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25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3个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和28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领域。
现有工程学、植物学与动物学2个ESI全球前1%学科,林业工程1个国家一流学科,林业工程、生态学2个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林木遗传育种、林产化学加工工程、木材科学与技术、森林保护学等4个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1个江苏省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培育点,4个江苏高校优势学科,7个一级学科国家林业局重点学科,2个二级学科国家林业局重点(培育)学科,4个一级学科江苏省重点学科,2个一级学科江苏省重点(培育)学科。国家重点学科数量位列江苏省属高校前列。
在全国第四轮学科评估中,取得了两个“A+”(林业工程、林学)、一个“A-”(风景园林学)的好成绩,得A学科数位列全国林业高校和江苏省属高校第一。
三、中国民航大学
中国民航大学前身是1951年9月成立的军委民航局第二民用航空学校,是中国民用航空局直属的一所以培养民航高级工程技术和管理人才为主的高等学府,是中国民用航空局、天津市人民政府、教育部共建高校。
学校入选天津市“双一流”建设计划,是天津市高水平特色大学建设高校,安全科学与工程入选天津市一流建设学科,航空宇航和交通运输入选天津市特色学科(群)。交通运输专业为首个通过教育部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航空类交通运输专业,电子信息工程专业为教育部CDIO工程教育模式改革试点专业,中欧航空工程师航空工程研究生层次学科领域加入教育部、天津市卓越计划。
四、沈阳建筑大学
沈阳建筑大学前身为1948年创建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东北军区军工部工业专门学校(东北兵工专门学校),是以建筑、土木等学科为特色,以工为主,多学科门类协调发展的省部共建高等学校,原隶属于国家建设部,2000年在国家办学管理体制调整中划归辽宁省管理,2010年成为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辽宁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
学校现有建筑学、城乡规划学、风景园林学、土木工程、机械工程5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土木工程、机械工程、建筑学3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随着近些年的建设和发展,被建筑界推崇为建筑新八校之一。
五、武汉科技大学
武汉科技大学溯源于1898年清末湖广总督张之洞奏请清朝政府批准成立的工艺学堂,是省部部共建的地方高水平大学,是国家“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入选高校和湖北省“双一流”重点建设高校。
学校拥有8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8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和38个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32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和167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8个硕士专业学位类别。建有1个国家重点(培育)学科、10个省级重点学科,5个省级重点(培育)学科,2个省级优势特色学科群。
在全国第四轮学科评估中,11个学科位居湖北省属高校第一;材料科学与工程、冶金与矿业工程、机械工程等3个学科入选湖北省“国内一流学科”建设学科;材料科学、工程学学科进入ESI全球排名前1%。
六、重庆邮电大学
重庆邮电大学发轫于1950年,在抗战时期交通部邮政总局原址上开办邮政人员培训班;是国家重点设立并重点建设的邮电高校之一,是工业和信息化部与重庆市共建的一所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在信息通信领域具有重要影响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
学校拥有重庆市“双一流”学科3个、重庆市重点学科14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4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2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8个,学校的工程学科进入ESI全球排名前1%。经教育部批准具有推荐本科生免试攻读研究生资格。
七、沈阳药科大学
沈阳药科大学1931年诞生于江西瑞金,其前身为中国工农红军卫生学校,是一所具有光荣革命传统的高等药学学府。
学校目前已发展成为多学科、多层次、多形式教育的高等药学学府,入选辽宁省一流大学重点建设高校、国家理科基础科学研究与教学人才培养基地、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科学研究基地,国家创新药物产学研战略联盟、辽宁省现代制药产业校企联盟、辽宁省生物医药产业共性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辽宁省生物医药产业协同创新战略联盟牵头单位。
学校的药剂学科为国家级重点学科,获批辽宁省“双一流”首批重点建设高校,药学、中药学两个学科入选“一流学科”。
八、湖南中医药大学
湖南中医药大学坐落于中国历史文化名城长沙,前身为1934年的湖南国医专科学校,是湖南省重点建设本科院校,是全国首批设立国家级重点学科的高校,也是首批招收博士研究生、留学生及港澳台学生的中医药院校。
学校建有国家重点学科1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23个,湖南省重点学科10个,其中湖南省优势特色重点学科2个,构建了以中医药学科为主体的三级重点学科体系。
目前学校已成功入选湖南省高等学校“国内一流建设高校”,中医学入选湖南省高等学校“国内一流建设学科”,中西医结合与药学入选湖南省高等学校“国内一流培育学科”。
九、西安理工大学
西安理工大学前身是成立于1958年的北京机械学院和成立于1960年的陕西工业大学。是中央与地方共建,陕西省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是国家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实施院校,陕西省“国内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学校是我国西北地区水利水电、装备制造、印刷包装行业高级专门人才的重要培养基地和科研中心之一。
学校现有14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25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有6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覆盖全部本科专业。现有1个国家一级重点学科(涵盖 5个二级学科),21个陕西省重点学科,12个陕西省优势学科。工程学学科、材料科学学科位列ESI全球学科排名前1%。
在2017年全国第四轮学科评估中,水利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管理科学等3个学科进入全国前20%,材料科学与工程、机械工程、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进入全国前30%;仪器科学与技术、电子科学与技术、土木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学科进入全国前40%。
十、石家庄铁道大学
石家庄铁道大学前身是中国人民解放军铁道兵工程学院,创建于1950年,系当时全军重点院校;1979年被列为全国重点高等院校;1984年转属铁道部,更名为石家庄铁道学院;2000年划转河北省,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为河北省重点骨干大学;2010年3月更名为石家庄铁道大学;2015年7月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国家铁路局、教育部批准为共建高校;2016年被河北省列为重点支持的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学校拥有1个河北省高校国家重点学科培育项目,8个河北省重点学科,1个河北省重点发展学科;土木工程、机械电子工程、电气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学科实力强劲。
4. 山西新华电脑学校的教师评价?
【山西新华电脑学校不退费?】
网友:本人在去年11月在新华电脑学校交了四千多的证书考取费,只考了一门,现在要退学,想要把四千多的费用退回来,学校那边也一直推脱
回复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热心网友您好!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太原市社会事业发展的关心。现就您提问题答复如下:
经市人社局核实:山西新华电脑学校与家长已达成共识,学校将该学生考证费用退还。
在此,真诚地希望您继续关心太原的经济社会发展,并对相关工作予以监督,提出宝贵的意见
人民网
5. 三支一扶期满转事业编如何实现?
并不是所有的三支一扶人员都能服务期满自动转事业编的,这要看你当初报考时的招聘公告或者职位说明里有没有明说。如果明说了,那就是给你已经预留编制了,如果没有,那只能另寻他路了。
这个公告就说的很含糊,只说享受相关优惠,没说转事业编的事儿。但是打开职位表后,职位表就明说了(参见下图)。
第一个职位明说期满转正,下面两个却没说。
这是山西省今年的三支一扶招考公告,明说了所有职位都期满考核转正。
所以能不能期满转正,取决于报名时的具体要求。如果有明说期满转正,那就没什么复杂得了,服务期间取得相应资格证,期满后人事部门考察一下没什么问题就给转了。
虽然三支一扶政策会在考公务员、考事业编、创业等方面给与很多优惠,但是谁不想一次到位,不再折腾啊,再考的话还不知道考到什么时候、什么地方了。
我觉得吧,大家考三支一扶就是奔着稳定去的。反正各单位早晚要招人,为什么不把三支一扶人员纳入编制呢?折腾人家考这考那的,费时费力,资源浪费。这两年山西的这项工作就做的很好,全部解决编制问题,省的一众考生再四处奔走了。
6. 辅修学位和主修学位是不是双学位?
是的,大部分学校是这样,分的并不细双学位,通常指双学士学位。其中第二学士学位指在获得第一学士学位的基础上,全日制脱产再主修另一学科门类本科专业两年,达到某高校学位授予规定条件后,被授予第二学士学位。与第二学士学位不同,辅修专业学位是在本科学习阶段,学习本专业的同时跨学科门类学习辅修另一专业的学位课程,达到规定要求后同时获得另一学科的辅修学士学位,未达到申请学士学位要求者可视相应条件获得辅修结业证书。在我国通常将辅修专业学位称为双学位,亦有高等院校为辅修学生颁发了“双学士学位证书”,但这其实并不规范。在教育部网站的政策咨询中,教育部分别于2007年、2008年公开答复公众留言称:“国家目前没有实行所谓的‘双学位’制度”、“我们国家尚没有适用于‘双学位’的相应政策”[1] 。在教育部的公开文件中,提到“双学位”一词往往都是指与国外大学联合办学的双学位。(教育部《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中指出:“推动中外合作办学,支持与境外高水平大学合作开展“双学位”、“联合学位”项目。”[2] )但在实际操作中,“辅修专业学位”往往都被国内各高校称之为“双学位”。如福建《海峡都市报》的《“双学位证”变“辅修证” 校方称执行教育部文件》这篇报道就指出:“其实,根据省教育厅网公布的相关文件,我省高校很多本科生,在大学期间修读的“双学位”,严格来说,应称为辅修专业学位。由于此前操作不规范,不少高校的辅修学位证书,是以“双学士学位证书”等的名目出现。”[3] 实际上,教育部仅对辅修专业的学历进行了规范,辅修学历证书可以与大学本科毕业证配合作为学历证明,但为了维护我国的国家学位制度,并没有在规范文件中承认高校授予的辅修专业学位。《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历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学厅函[2014]14号)》指出:“高等学校只能为取得本校学籍的学生颁发并注册一份学历证书。确有学习余力的学生,在校期间修读同层次其他专业课程并达到专业要求的,学校可为其颁发辅修专业证书。辅修专业证书与学历证书配合使用,一般不单独作为学历证书使用。”[4] 制度背景编辑第二学士学位随着科学技术的的迅猛发展,各学科间相互渗透相互融会,绝对的分界不再存在,新兴的边缘科学如雨后春笋。这就要求科研技术工作人员具备多种领域广阔知识,建立完整的知识结构。随着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各种社会制度日益完善,尤其是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国家急需一批跨学科高层次的特殊专业的人才,以满足目前的需要,为了快出人才,国家教育部在部分高校设立了第二学士学位与辅修二学位的教育政策。第二学士双学位学位与辅修二学位现在都被俗称双学位。但实际上教育部回复的双学位概念等同于辅修二学位,而第二学士学位是作为独立的概念提出。第二学士学位着重培养目前国家急需的高级新兴专业人才,培养一批国家急需的知识面宽、跨学科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第二学士位是经备案设立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高校,按照招生计划,经学校组织统一考试后录取进校学习的一种培养方式,学制二年。鉴于高等学校的容量有限,而培养本专科学生的任务又很重,第二学士学位生只能根据国家的特殊需要有计划地按需培养,不大面积铺开,招生规模要从严控制,原则上限在部分办学历史较久,师资力量较强,教学科研水平较高的本科院校中实行。一般地凡是已修完一个学科门类中的某个本科专业课程,已准予毕业或已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应届或往届大学本科毕业生再攻读另一个学科门类中的某个本科专业,或者经国家教委批准再攻读同一学科门类中的另一个本科专业,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的,可授予第二学士学位,具有教育部网上可查询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双证)。由于他们已经接受过严格系统的高等教育,有的还有一定的工作阅历,入校后将直接进入专业课程的学习,两年之后将作为知识结构较为完整的跨学科的高级科技和管理人员进入社会。[5] 双学位双学位教育属于本科教育的范畴。是为了充分发挥综合性大学学科优势,探索跨学科组织教学模式,促进复合型人才培养的一项教学改革措施。双学位教育的培养模式是:本科学生在学有余力情况下,在主修一个本科专业之外,跨学科门类(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辅修另外一个本科专业,完成所修本科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毕业论文和其它教学环节,不低于一定学分,且考核成绩合格,在获得第一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经学校核准、颁发第二专业的学士学位证书。招生范围是大二学生,报名条件是成绩较好,无不及格学科,以及满足各学校的其他要求,经录取后从大二开始学习。一般授予学位要拟写论文并通过校学位委员会答辩,不符合授予学位的仅发放辅修学历证书。毕业待遇编辑辅修双学位毕业及待遇毕业证书是在第一专业证书上注明辅修专业,即两个专业,或者由校方颁发辅修专业证书,但证书编号不是教育部统一的编号,辅修专业毕业证不进行电子注册。学位证书是颁发第一学位证书上注明第二专业的学位,即两个学位。或由校方独立颁发辅修学科的学士学位证书。毕业待遇:对于待遇问题,第二学士学位由教育部明确规定按照研究生班待遇,但双学位的待遇,各省市又各有不同:福建省五部门下发意见【闽教高〔2009〕9号】力挺双学位:“获得“双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可享受未获得硕士学位研究生工资待遇。[6] ”重庆市人事局公开信箱【渝人社信箱[2013]3417】则明确表示双学位没有第二学士学位一样的工资待遇:"学制六年及以上的本科毕业生,在试用期和试用期满后分别执行获得双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试用期和试用期满后的工资待遇。其中,双学士学位毕业生是指大学本科毕业获得一个学士学位后,再攻读列入国家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的第二学士学位且获得第二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而不是指在一个大学本科期间获得两个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或仅获得两个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7] ”青海省人民政府省长信箱:“毕业待遇:按第一专业就业,毕业待遇为本科。但辅修二学位可以作为参考。”[8]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线受理:“双学位不等同于第二学士学位。”[9]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服务大厅:“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是指: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一个学士学位后,又攻读并获得列入国家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学制为两年的第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它体现的是学历,而不是大学四年期间获得两个学士学位。"[10] 天津市人事局制定意见:“大学本科毕业生二十五级2档;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五级3档。[11] ”大多数省市如天津,并未明确“双学士学位”的意义。所以双学位的待遇,还要看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12] 第二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解释。请咨询工作单位所在地人社局。第二学士学位毕业及待遇毕业证书: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的,根据教育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制定颁发第二学士学位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并根据《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进行学历电子注册。学位证书: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毕业待遇:学习期满,获得第二学士学位者,毕业工作后起点工资与本科毕业生工资待遇相同;工资待遇一般介于本科与硕士生之间。在适当条件下根据具体需求可以协调辅助就业。一般非在职报考还可获得派遣证。根据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和各公司人事制度,一般第二学士学位直接定工资标准介于本科和硕士之间。报考条件编辑第二学士学位主要招收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含实行学位制度以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也招收少量大学本科毕业获得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含按学分制提前完成学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攻读第二学士学位,均须本人自愿,在职人员报考要经本单位批准,并经过必要的资格审查与入学考试、考核,择优录取。二学位修业年限一般限定为二年,有的专业如中医学专业为三年。通过成人高考和自学考试获得本科学历的人,不能报考第二学士学位。如果想报考第二学士学位,需参加由国家学位办组织的学士学位考试,获得学士学位后再报名参加第二学士学位考试。辅修二学位招生范围是大二学生,报名条件是成绩较好,无不及格学科,以及满足各学校的其他要求,经录取后从大二开始学习。本科学习阶段学习本专业的同时,跨学科门类学习另一专业的学位课程,达到全部要求后同时获得另一学科的学士学位。报考对象编辑第二学士学位:大学往届和应届的非招生学科门类的本科毕业生并获得学士学位。一般年龄在三十五周岁以下,工作年限不作严格要求(各学校要求不同),思想端正,身体健康。在职人员报考需经所在单位同意,其中有的专业又有特殊要求,比如国际政治专业,主要招收外语院校专业的应届毕业生;知识产权专业则较偏重理工科考生并较重视外语。辅修二学位:主要招收在校生。招收范围编辑辅修学位招生范围是本校大二学生,并且是成绩较好,无不及格学科报名,经录取后在大三开始跟班或单独开班学习。毕业证书是在第一专业证书上注明辅修专业,即两个专业。毕业待遇:按第一专业就业,毕业待遇为本科。[13] 报考时间编辑目前,辅修二学位主要在有设立辅修二学位资格的高校报名并考试。而第二学士学位考试还都由各招生高校单独出题、单独招生,没有全国统考。考试时间大约在每年的3、4月份,具体的时间和考试科目需与所报考的学校联系。报考的学校、专业不同,考试的时间和科目也不尽相同。考试的内容应是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主要基础课程。报名前,各大报刊都要刊登醒目的招生启事,启事上将载明您所需要的一切具体而确切的信息,报考时间、地点、方式、科目等。报名费不等。 报名时应附寄单位介绍信和学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应届毕业生要在学位证书发下十天内将复印件寄上。有的学校还可接受用人单位的委托培养。就双学位的考试时间来看,大多与考研时间并不冲突,所以除了报考双学位的考生参加考试外,考研的考生也可参加报考,多一次机会就多一分希望,成功的把握就更大一些。另外,各高校招生办公室都备有往年的招生简章和试题供考生购买参考。学费待遇编辑教育部没有对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的学费做出硬性规定,原则上要求与本科学生的收费相同。但有的学校的热门专业如法学、工商管理等专业收费可能相对偏高。 应届毕业生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后原则上应根据国家需要,按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分配工作;在职人员攻读第二学士学位者,修业期满, 无论是否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均回原单位安排工作。凡学习期满获得第二学士学位者,毕业工双学位作后起点工资与研究生班毕业生工资待遇相同;未获得第二学士学位者,仍按本科毕业生对待。有一点需要提醒往届的本科毕业生注意,有的学校招收的双学位转工资户口关系,有的可能不转,也有的可能去年转而今年还没有最后确定,所以希望报考前咨询清楚并慎重考
7. 安徽一民办学校教师孙梅?
2018年安徽省寿县初级中学英语老师孙梅,突发脑溢血,死在讲台上。
这就是老师的悲哀,民办教师尤其艰难,之前还有人讨论是去民办学校当老师拿高收入,还是去普通高中拿低工资。
去年我们学校也有一位生物老师突发脑溢血倒在讲台上,后抢救及时,摆脱生命危险,但脑细胞大量死亡,老师几乎成了植物人。
一、民办中学为什么这么狠?由于孙梅老师是临时聘用的老师,并没有和该民办学校签订劳动合同。尽管孙老师已经入职一年,但是该校死不认账。
好在当地人社局经过调查确定了劳动关系,定性为工伤。然而由于没有购买社保,这样只能由学校来赔付。
让人想不到的是,该民办学校竟然出1万块钱作为人道主义补偿。一个为教育死去老师就值一万元。
据说这个民办学校的法人还是该县的一个政协委员,他于2019年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取消劳动仲裁赔偿。
由此可见,这个政协委员连1万块钱都不想出,这所民办教育心都黑到底了。
李老师认为所有的民办学校没有一个是本着办教育而开的。他们是把学校当成盈利的工具和手段是为了赚钱的,这些学校其实就是企业。
很多民办学校的老师工作压力非常巨大,尽管收入非常高很诱人。
而且这些民办学校的老师动不动就会被招去开会,不出成绩就会受到老板的批评。
五险一金不一定都得到保障,拿高收入的时候没什么,一旦出了问题什么都没有。
二、还想去民办学校当老师吗?我高中的老师有不少被当时的民办学校挖去了,原因很简单就是高工资。后来这些民办学校纷纷倒闭,而这些老师再也回不来了,这就是风险。
高收入其实伴随的就是强压力,高风险。这些民办学校的老师没白没黑的干活,就如同企业的员工。
我这边有个民办学校,名声很好,老师待遇一年10万,考生清华北大奖励30万,老师分,班主任拿大头。
老师很辛苦,一个年轻小伙子当班主任,头发快掉光了,真心不易。
每年全市前十名中考学生基本上会被该民办学校挖去,带北京旅游,包吃包住,奖学金非常丰厚,就奔着北大清华去的。
可是这些优秀的学生,每年都考不出北大清华,由此可见,即使这些老师很努力,但是,能力也是有限的。
去年,这所民办学校有三个学生差几分够北大清华线,把所有的老师气得直跺脚,原因是30万没了,也许是60万没了。
所以,这些民办学校都想弄出个北大清华了,这样可以为下一步继续把尖子生掐来打出名声。
干得好,名利双收,干不好什么都没有,这就是民办学校的特点。
三、公办学校好在哪里?民办学校可以赚快钱,风险大,公办学校细水长流,稳定。
由于公办学校都是由地方财政拨款,所以老师的各项保障都很完备,五险一金一应俱全,过节费,取暖费也都有保障,虽然数量不多。
还有的公办学校盖房,给学校的老师们还有一定的优惠政策。这些都是民办学校不可想象的,也许民办学校提供住宿,提供吃的穿的,但是哪天干不好就有可能卷铺盖走人。
公办学校最大的好处就是没有太大的压力,按部就班的上班,按部就班的下班,除了工作时间,剩下的都是自己可以支配的时间。
民办学校往往公私不分,回到家里还得想着学校的事,每天绞尽脑汁如何培养出北大清华, 因为对他们来讲,这些顶尖的学生考个重点问题不大,985,211也没问题,但是考不上北大清华就等于失败。
在公办学校当老师,很多社会人士,包括很有钱的人也愿意找这样的老师作为伴侣,他们不会冒着巨大的风险去找一位私立学校的老师。
当然,公立学校老师的工资相对稳定,数量不多,可能还不到私立学校的1/10,但是这个社会的人心态都是求稳,行稳方能致远。
孙老师的事情给我们想当老师的人提供个一个启示:选择什么样的学校很重要,不求大富大贵,安安稳稳比什么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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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山西人亊考试网官网,辅警档案是哪保管的?
招聘单位保管。
辅警档案由招聘公安局的政工监督室保管。辅警通过笔试、面试和体能测试以及体检、政审合格被用人单位录用后,辅警的报名登记表、政审表、体检报告等材料由各个单位政工部门保管。市公安局招聘分配到下属单位的,由市局政治部保管。
2. 山西省职称聘任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21〕28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职称管理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精神以及《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规范我省职称评审工作,我厅制定了《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6月11日
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评审管理,保证评审质量,根据国家和山西省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及《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我省职称系列(专业)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开展职称评审工作以及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职称评审的统筹规划、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各市、县(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做好职称自主评审单位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六条 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包括省级标准和市级标准。
(一)省级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二)市级标准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省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单位标准由具有职称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标准、地区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市级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省级标准。
第二章 评委会管理
第七条 各地、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申请组建职称评审评委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第八条 评委会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依据评审标准条件,负责对申报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才(以下简称申报人)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进行评议、认定。评委会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监督。
第九条 评委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评委会。评委会组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负责评委会日常工作。
第十条 评委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层级。高级评委会可根据实际,分别组建正高级和副高级评委会。同一评委会组建单位的高一级评委会可以代评同系列(专业)低级别的职称。
第十一条 申请组建评委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专业为评委会组建单位的主体职称系列或专业;
(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专业在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三)评审范围内专业技术人才数量达到一定规模;
(四)具有一定数量且符合规定条件的职称评审专家;
(五)具有完善的职称评审工作规章制度和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能力,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健全。
第十二条 评委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
(一)高级评委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具有核准备案权限的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二)中、初级评委会由各市、县(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省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核准备案。
(三)评委会备案内容主要包括组建单位、评委会名称、评审系列(专业)、评审范围、评审条件、规章制度、办事机构等。
第十三条 评委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须重新核准备案。
第十四条 评委会一般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其中至少须有一名评审专家。评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为单数,并符合规定数量和相应要求。
(一)按照职称系列组成的评委会,各层级评审专家原则上高级不少于25人、中级不少于21人、初级不少于17人;按专业组成的评委会,各层级评审专家原则上高级不少于11人、中级不少于9人、初级不少于7人。
(二)高级评委会的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其中正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应具有正高级职称;副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中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应不少于2/3。中级评委会评审专家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应不少于2/3。初级评委会评审专家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第十五条 评委会组建单位要建立评委会专家库,与评委会同时进行核准备案。专家库成员一般为各层级评委会规定的评审专家人数的3-5倍。学科专业门类较多的系列(专业),在专家库中可分设相应专业学科组。因工作需要调整专家库成员,须履行推荐和备案程序。
第十六条 专家库成员须按照规定程序推荐遴选产生,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认真履职,公道正派,热爱职称评审工作,正确掌握并执行职称政策,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三)具有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在本专业同行中有较高的知名度,在教学、科研、生产一线取得优良业绩;
(四)从事本专业或相关相近领域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本系列(专业)同级职称3年以上或具有高一级职称。
除本行业领域紧缺人才外,已退休的专业技术人才原则上不再作为入库专家人选。专业技术人才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作为入库专家人选。
第十七条 各层级评委会组成人数和专家库人数,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省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调整。
第三章 职称申报管理
第十八条 评委会组建单位须在开始收受申报材料前向社会公布评审工作有关事项,告知申报评审条件、评审程序、评审方式及所需材料和工作要求。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申报人应为本单位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才,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专业、相应层级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
第二十条 公务员、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评委会办事机构开始收受申报评审材料之日为界)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须先参加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考试成绩合格且在规定有效期内,方可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我省公布的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具备相应系列(专业)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称或职业资格后,未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聘用的,其工作时间不计算为任职时间。
第二十四条 申报人须参加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次数不少于各层级规定的任职年限。破格申报人近三年内须有一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
第二十五条 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具有重大发明创造、转化科技成果取得显著成绩、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等限制,破格申报评审高级职称。破格申报评审标准条件按照各系列(专业)规定执行。中级职称原则上不破格申报评审。
对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根据其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技术水平和业绩贡献,由评委会直接认定相应职称。
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高级职称学历可放宽到大专(特殊行业学历要求另行规定),申报中级职称学历可放宽到中专。
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评审可比照同等学历、资历、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
专业技术人才调整工作岗位后跨系列(专业)申报职称评审的,须在现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按规定转评现岗位同级职称后,方可申报上一级职称评审,同级职称任职时间可连续计算。
申报评审两个以上系列(专业)职称的,应当以本单位主体系列(专业)为主,并聘用在主体专业技术岗位。第二职称原则上只允许申报评审与现职称同级或低于同级的职称。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健全职称申报推荐程序,完善工作流程,按照公开、民主、平等、择优的原则,开展职称申报推荐工作。用人单位须将评审标准条件、个人申报材料、民主评议意见等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推荐。用人单位推荐意见须明确推荐人选产生方式、申报人具备的资格条件及公示情况等内容。申报人和用人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七条 申报材料按照“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原则,逐级审核上报。
(一)申报高级职称评审,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级主管部门、省属企事业单位等审核后报送高级评委会。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的,审核推荐程序按其规定执行。申报中、初级职称评审,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或县(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送。职称自主评审的单位,由本人所在部门审核后,直接向评委会推荐。
(二)非公有制领域申报人由所在工作单位初审、公示和推荐,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人事代理机构审核后,逐级报送相应评委会;未办理人事档案代理的,由所在工作单位初审、公示和推荐,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代办机构审核后,逐级报送相应评委会。
(三)人事档案不在工作所在地管理且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非公有制领域申报人,可通过现工作单位所在地渠道审核推荐。
(四)劳务派遣员工由劳务派遣单位会同用人单位履行初审、公示、推荐程序,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相应评委会。
(五)自由职业者可由人事代理机构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未办理人事档案代理的,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代办机构审核后,报送相应评委会。
推荐报送的申报材料须签署审核人员姓名、审核意见及审核日期,并加盖审核推荐单位公章。
第二十八条 评委会组建单位按照申报评审条件及规定的推荐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充更正的全部内容及时限。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二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评委会组建单位接收审核的申报材料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及时纠正和查处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职称评审管理
第三十条 职称评审坚持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的业内评价原则,采用考试、评审、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综合量化赋分等多种方式进行评审。
第三十一条 评审会议由评委会组建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专家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及申报人学科专业情况,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评审专家时,可在规定人数的基础上抽取一定比例的备用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名单不得对外公布。
第三十二条 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会议的评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少于规定人数的2/3。评委会须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培训,并签订责任书。
第三十三条 评委会可根据评审工作需要,按照学科或者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不少于3人,负责对申报人提出书面评议意见;也可以不设评议组,由3名以上评审专家按照分工,提出评议意见。
第三十四条 全省各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评审统一实行面试答辩,其他层级评审方式由评委会组建单位或评委会核准备案部门确定。面试答辩工作由评委会评议组负责完成,也可由同行专家组成答辩组,单独完成。
(一)面试答辩分为答辩材料评议和现场答辩两个环节,按照学科(专业)分组实施,每组设组长1名,负责本组的答辩工作。
(二)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要按照匿名评议的要求,对申报人提交的答辩材料进行保密处理。评审专家要认真审阅答辩材料,客观公正地对申报人的学术技术水平进行评议赋分。
(三)评审专家应当本着便于交流和考察申报人专业能力、学术水平的原则进行答辩命题。答辩题目分公共题目和专业题目两类,公共题目主要考察了解申报人应具备的政治素养、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专业题目主要考察了解申报人应具备的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答辩命题采取匿名方式,须进行密封。
(四)现场答辩时间为15-20分钟,申报人在答辩过程中须简述本人的专业工作情况和本专业学科发展最新动态以及答辩材料的主要学术、技术观点,并回答选取的答辩题目和评审专家的现场提问。申报人答辩完毕后,评审专家须进行现场点评,并对答辩情况进行评议赋分。
(五)答辩成绩实行百分制。在成绩构成中,答辩材料评议成绩一般占40%,现场答辩成绩占60%。国家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答辩材料评议成绩一般占30%,考试成绩占30%,现场答辩成绩占40%。答辩总成绩分为优、中、差三个等次,各等次人数比例为3:6:1。答辩成绩为差等次或破格申报评审人员答辩成绩未达优等次者,列入淘汰对象,评议组一律不得提交评委会评议。答辩评议赋分标准按统一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评委会组建单位可根据职业属性和岗位要求,采取考试与评议相结合的方式,组织申报人进行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测试,考试成绩符合要求的方可提交评委会进行评议。
第三十六条 评委会可采取量化赋分的形式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岗位履职、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学术水平以及面试答辩等要素进行综合评议。量化赋分一般采取百分制,成绩排在末位的,列入淘汰对象,提交评委会评议表决。高级评委会实行量化赋分评议的,面试答辩成绩占总成绩的30%,其他评价要素占70%。面试答辩未通过人员,不再进行量化赋分。量化赋分工作由职称评审办事机构会同评议组或评审专家共同完成。
第三十七条 评委会表决时,应当认真听取评议组组长或分工负责的评审专家的评议情况汇报,在充分讨论和评议的基础上,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第三十八条 职称评审按照“好中择优、质量第一”的原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职称评审的数量、结构进行宏观调控,对各层级职称的评审通过率实行适当的比例控制。
第三十九条 投票表决结果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评审结果由主任委员签字确认,并加盖评委会印章。
第四十条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应当做好评审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委专家、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会议记录及评审工作资料应归档管理。
第四十一条 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和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十二条 评审专家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申请回避。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
第四十三条 评委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调查核实。
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评委会组建单位审核确认,并印发文件。具有职称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报评委会核准备案部门确认或备案后,由评委会核准备案部门印发或自行印发文件。
第四十四条 审核确认或备案通过人员,颁发由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监制的职称证书。高级职称证书一般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用印;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的,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用印;具有高级职称自主评审权的,由评委会组建单位或评委会核准备案部门用印。中、初级职称证书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评委会组建单位用印。
第四十五条 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查或进行投诉,由评委会组建单位进行核查并负责解释,核查处理结果报评委会核准备案部门备案。
第五章 职称评审服务
第四十六条 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当简化审核程序,为申报人提供便捷化服务。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不得要求申报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第四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建立职称评价服务平台,统一数据标准,规范评审结果等数据采集。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当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职称申报评审服务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
第四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保障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逐步开放职称信息查询验证服务,积极推行职称评审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支持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及条件成熟的创新创业园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组建社会化职称评委会,面向非公有制领域和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开展职称评审服务。
第五十条 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工作需要,组建基层评委会,对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才单独评审,定向评价、定向使用。
第五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驻厂设点、建立代办机构、入驻办事大厅等方式建立兜底机制,确保非公有制领域和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平等参加职称评审。
第五十二条 我省未开展评审的职称系列(专业),可委托外省或中直单位等经核准备案的评委会代为评审。其中,高级职称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委托评审手续;中、初级职称按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委托评审手续。
各市或省属企事业单位主体职称系列(专业)不具备组建评委会条件的,可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委托其他市或省属单位经核准备案的评委会代为评审,评审结果由评委会书面函告委托单位后,由委托单位印发职称确认文件,办理证书。
中直驻晋单位或外省驻晋企业的分支机构及外省专业技术人才,委托我省经核准备案的评委会代为评审高级职称的,出具该单位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或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评审手续,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相关评委会组建单位受理。
第五十三条 从省外、中直驻晋单位流动至我省工作或军队转业安置(自主择业)到我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其在原地区(单位)通过考试、评审取得的职业资格和职称直接予以认定。高级职称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省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中、初级职称按职称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认定。
第六章 职称评审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被检查的单位、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职称评审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五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组建单位开展的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
第五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假冒职称评审、制作和销售假证等违法行为。
第五十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发改、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和评审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
第五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违规违纪处理
第五十九条 评委会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者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以及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进行评审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评审权限或违规评审行为不予认可;情节严重的,由评委会核准备案部门取消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条 职称申报推荐过程中,申报人提供虚假材料、隐瞒被处分处理相关情况的,由用人单位取消其职称申报资格;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评审结果审核确认部门撤销其职称;申报人被取消职称申报资格或撤销职称的,相关信息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相应行业职业道德规范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用人单位在推荐审核过程中,未履行审核主体责任,审核程序不完善、对所推荐人员的资格条件、职业道德及廉洁自律情况把关不严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评委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二条 评委会组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十三条 评审专家违反本实施细则相关评审工作纪律规定的,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进行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相关评审工作纪律规定的,由评委会组建单位责令不得再从事职称评审相关工作,进行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违规违纪行为公开通报机制。对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中违反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申报人、用人单位、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人员,定期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向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及相应纪检监察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国家实行以考代评的职称系列(专业),须参加统一组织的考试,不得进行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和认定。
第六十六条 具备规定学历和相应职业准入要求,符合相关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试用(见习)期满后,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可按照有关规定直接认定相应职称,并按职称管理权限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六十七条 港澳台居民、外籍人员参加我省职称申报评审,按照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六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晋人职通字[2001]45号)同时废止。
3. 哪些高校分数低但好就业?
目录
一、上海海事大学
二、南京林业大学
三、中国民航大学
四、沈阳建筑大学
五、武汉科技大学
六、重庆邮电大学
七、沈阳药科大学
八、湖南中医药大学
九、西安理工大学
十、石家庄铁道大学
内容
一、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海事大学是一所以航运、物流、海洋为特色,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和理学等学科门类的多科性大学。2008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与交通运输部签订协议,共建上海海事大学。
学校形成了以航运技术,经济与管理为特色,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理学和文学等多种学科门类的专业体系。尤其在航运技术及管理方面,学校坚持发展自身优势项目,重点建设有特色和优势的品牌专业。
现有3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交通运输工程、电气工程、管理科学与工程),4个一级学科博士点(交通运输工程、管理科学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电气工程),现有1个国家重点(培育)学科,1个上海市高峰学科,2个上海市高原学科,9个部市级重点学科,工程学科进入ESI全球前1%,港航物流学科保持全球领先。
学校致力于培养国家航运业所需要的各级各类专门人才,已向全国港航企事业单位及政府部门输送了毕业生逾16万,被誉为“高级航运人才的摇篮”。
二、南京林业大学
南京林业大学是一所以林科为特色,以资源、生态和环境类学科为优势的多科性大学,于2017年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名单。学校前身为中央大学(创建于1902年)森林系和金陵大学(创建于1910年)森林系,1952年合并组建的南京林学院,是当时全国仅有的三所高等林业院校之一。
现有8个博士后流动站、8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25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3个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和28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领域。
现有工程学、植物学与动物学2个ESI全球前1%学科,林业工程1个国家一流学科,林业工程、生态学2个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林木遗传育种、林产化学加工工程、木材科学与技术、森林保护学等4个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1个江苏省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培育点,4个江苏高校优势学科,7个一级学科国家林业局重点学科,2个二级学科国家林业局重点(培育)学科,4个一级学科江苏省重点学科,2个一级学科江苏省重点(培育)学科。国家重点学科数量位列江苏省属高校前列。
在全国第四轮学科评估中,取得了两个“A+”(林业工程、林学)、一个“A-”(风景园林学)的好成绩,得A学科数位列全国林业高校和江苏省属高校第一。
三、中国民航大学
中国民航大学前身是1951年9月成立的军委民航局第二民用航空学校,是中国民用航空局直属的一所以培养民航高级工程技术和管理人才为主的高等学府,是中国民用航空局、天津市人民政府、教育部共建高校。
学校入选天津市“双一流”建设计划,是天津市高水平特色大学建设高校,安全科学与工程入选天津市一流建设学科,航空宇航和交通运输入选天津市特色学科(群)。交通运输专业为首个通过教育部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航空类交通运输专业,电子信息工程专业为教育部CDIO工程教育模式改革试点专业,中欧航空工程师航空工程研究生层次学科领域加入教育部、天津市卓越计划。
四、沈阳建筑大学
沈阳建筑大学前身为1948年创建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东北军区军工部工业专门学校(东北兵工专门学校),是以建筑、土木等学科为特色,以工为主,多学科门类协调发展的省部共建高等学校,原隶属于国家建设部,2000年在国家办学管理体制调整中划归辽宁省管理,2010年成为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辽宁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
学校现有建筑学、城乡规划学、风景园林学、土木工程、机械工程5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土木工程、机械工程、建筑学3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随着近些年的建设和发展,被建筑界推崇为建筑新八校之一。
五、武汉科技大学
武汉科技大学溯源于1898年清末湖广总督张之洞奏请清朝政府批准成立的工艺学堂,是省部部共建的地方高水平大学,是国家“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入选高校和湖北省“双一流”重点建设高校。
学校拥有8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8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和38个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32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和167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8个硕士专业学位类别。建有1个国家重点(培育)学科、10个省级重点学科,5个省级重点(培育)学科,2个省级优势特色学科群。
在全国第四轮学科评估中,11个学科位居湖北省属高校第一;材料科学与工程、冶金与矿业工程、机械工程等3个学科入选湖北省“国内一流学科”建设学科;材料科学、工程学学科进入ESI全球排名前1%。
六、重庆邮电大学
重庆邮电大学发轫于1950年,在抗战时期交通部邮政总局原址上开办邮政人员培训班;是国家重点设立并重点建设的邮电高校之一,是工业和信息化部与重庆市共建的一所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在信息通信领域具有重要影响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
学校拥有重庆市“双一流”学科3个、重庆市重点学科14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4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2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8个,学校的工程学科进入ESI全球排名前1%。经教育部批准具有推荐本科生免试攻读研究生资格。
七、沈阳药科大学
沈阳药科大学1931年诞生于江西瑞金,其前身为中国工农红军卫生学校,是一所具有光荣革命传统的高等药学学府。
学校目前已发展成为多学科、多层次、多形式教育的高等药学学府,入选辽宁省一流大学重点建设高校、国家理科基础科学研究与教学人才培养基地、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科学研究基地,国家创新药物产学研战略联盟、辽宁省现代制药产业校企联盟、辽宁省生物医药产业共性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辽宁省生物医药产业协同创新战略联盟牵头单位。
学校的药剂学科为国家级重点学科,获批辽宁省“双一流”首批重点建设高校,药学、中药学两个学科入选“一流学科”。
八、湖南中医药大学
湖南中医药大学坐落于中国历史文化名城长沙,前身为1934年的湖南国医专科学校,是湖南省重点建设本科院校,是全国首批设立国家级重点学科的高校,也是首批招收博士研究生、留学生及港澳台学生的中医药院校。
学校建有国家重点学科1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23个,湖南省重点学科10个,其中湖南省优势特色重点学科2个,构建了以中医药学科为主体的三级重点学科体系。
目前学校已成功入选湖南省高等学校“国内一流建设高校”,中医学入选湖南省高等学校“国内一流建设学科”,中西医结合与药学入选湖南省高等学校“国内一流培育学科”。
九、西安理工大学
西安理工大学前身是成立于1958年的北京机械学院和成立于1960年的陕西工业大学。是中央与地方共建,陕西省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是国家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实施院校,陕西省“国内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学校是我国西北地区水利水电、装备制造、印刷包装行业高级专门人才的重要培养基地和科研中心之一。
学校现有14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25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有6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覆盖全部本科专业。现有1个国家一级重点学科(涵盖 5个二级学科),21个陕西省重点学科,12个陕西省优势学科。工程学学科、材料科学学科位列ESI全球学科排名前1%。
在2017年全国第四轮学科评估中,水利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管理科学等3个学科进入全国前20%,材料科学与工程、机械工程、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进入全国前30%;仪器科学与技术、电子科学与技术、土木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学科进入全国前40%。
十、石家庄铁道大学
石家庄铁道大学前身是中国人民解放军铁道兵工程学院,创建于1950年,系当时全军重点院校;1979年被列为全国重点高等院校;1984年转属铁道部,更名为石家庄铁道学院;2000年划转河北省,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为河北省重点骨干大学;2010年3月更名为石家庄铁道大学;2015年7月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国家铁路局、教育部批准为共建高校;2016年被河北省列为重点支持的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学校拥有1个河北省高校国家重点学科培育项目,8个河北省重点学科,1个河北省重点发展学科;土木工程、机械电子工程、电气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学科实力强劲。
4. 山西新华电脑学校的教师评价?
【山西新华电脑学校不退费?】
网友:本人在去年11月在新华电脑学校交了四千多的证书考取费,只考了一门,现在要退学,想要把四千多的费用退回来,学校那边也一直推脱
回复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热心网友您好!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太原市社会事业发展的关心。现就您提问题答复如下:
经市人社局核实:山西新华电脑学校与家长已达成共识,学校将该学生考证费用退还。
在此,真诚地希望您继续关心太原的经济社会发展,并对相关工作予以监督,提出宝贵的意见
人民网
5. 三支一扶期满转事业编如何实现?
并不是所有的三支一扶人员都能服务期满自动转事业编的,这要看你当初报考时的招聘公告或者职位说明里有没有明说。如果明说了,那就是给你已经预留编制了,如果没有,那只能另寻他路了。
这个公告就说的很含糊,只说享受相关优惠,没说转事业编的事儿。但是打开职位表后,职位表就明说了(参见下图)。
第一个职位明说期满转正,下面两个却没说。
这是山西省今年的三支一扶招考公告,明说了所有职位都期满考核转正。
所以能不能期满转正,取决于报名时的具体要求。如果有明说期满转正,那就没什么复杂得了,服务期间取得相应资格证,期满后人事部门考察一下没什么问题就给转了。
虽然三支一扶政策会在考公务员、考事业编、创业等方面给与很多优惠,但是谁不想一次到位,不再折腾啊,再考的话还不知道考到什么时候、什么地方了。
我觉得吧,大家考三支一扶就是奔着稳定去的。反正各单位早晚要招人,为什么不把三支一扶人员纳入编制呢?折腾人家考这考那的,费时费力,资源浪费。这两年山西的这项工作就做的很好,全部解决编制问题,省的一众考生再四处奔走了。
6. 辅修学位和主修学位是不是双学位?
是的,大部分学校是这样,分的并不细双学位,通常指双学士学位。其中第二学士学位指在获得第一学士学位的基础上,全日制脱产再主修另一学科门类本科专业两年,达到某高校学位授予规定条件后,被授予第二学士学位。与第二学士学位不同,辅修专业学位是在本科学习阶段,学习本专业的同时跨学科门类学习辅修另一专业的学位课程,达到规定要求后同时获得另一学科的辅修学士学位,未达到申请学士学位要求者可视相应条件获得辅修结业证书。在我国通常将辅修专业学位称为双学位,亦有高等院校为辅修学生颁发了“双学士学位证书”,但这其实并不规范。在教育部网站的政策咨询中,教育部分别于2007年、2008年公开答复公众留言称:“国家目前没有实行所谓的‘双学位’制度”、“我们国家尚没有适用于‘双学位’的相应政策”[1] 。在教育部的公开文件中,提到“双学位”一词往往都是指与国外大学联合办学的双学位。(教育部《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中指出:“推动中外合作办学,支持与境外高水平大学合作开展“双学位”、“联合学位”项目。”[2] )但在实际操作中,“辅修专业学位”往往都被国内各高校称之为“双学位”。如福建《海峡都市报》的《“双学位证”变“辅修证” 校方称执行教育部文件》这篇报道就指出:“其实,根据省教育厅网公布的相关文件,我省高校很多本科生,在大学期间修读的“双学位”,严格来说,应称为辅修专业学位。由于此前操作不规范,不少高校的辅修学位证书,是以“双学士学位证书”等的名目出现。”[3] 实际上,教育部仅对辅修专业的学历进行了规范,辅修学历证书可以与大学本科毕业证配合作为学历证明,但为了维护我国的国家学位制度,并没有在规范文件中承认高校授予的辅修专业学位。《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历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学厅函[2014]14号)》指出:“高等学校只能为取得本校学籍的学生颁发并注册一份学历证书。确有学习余力的学生,在校期间修读同层次其他专业课程并达到专业要求的,学校可为其颁发辅修专业证书。辅修专业证书与学历证书配合使用,一般不单独作为学历证书使用。”[4] 制度背景编辑第二学士学位随着科学技术的的迅猛发展,各学科间相互渗透相互融会,绝对的分界不再存在,新兴的边缘科学如雨后春笋。这就要求科研技术工作人员具备多种领域广阔知识,建立完整的知识结构。随着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各种社会制度日益完善,尤其是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国家急需一批跨学科高层次的特殊专业的人才,以满足目前的需要,为了快出人才,国家教育部在部分高校设立了第二学士学位与辅修二学位的教育政策。第二学士双学位学位与辅修二学位现在都被俗称双学位。但实际上教育部回复的双学位概念等同于辅修二学位,而第二学士学位是作为独立的概念提出。第二学士学位着重培养目前国家急需的高级新兴专业人才,培养一批国家急需的知识面宽、跨学科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第二学士位是经备案设立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高校,按照招生计划,经学校组织统一考试后录取进校学习的一种培养方式,学制二年。鉴于高等学校的容量有限,而培养本专科学生的任务又很重,第二学士学位生只能根据国家的特殊需要有计划地按需培养,不大面积铺开,招生规模要从严控制,原则上限在部分办学历史较久,师资力量较强,教学科研水平较高的本科院校中实行。一般地凡是已修完一个学科门类中的某个本科专业课程,已准予毕业或已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应届或往届大学本科毕业生再攻读另一个学科门类中的某个本科专业,或者经国家教委批准再攻读同一学科门类中的另一个本科专业,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的,可授予第二学士学位,具有教育部网上可查询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双证)。由于他们已经接受过严格系统的高等教育,有的还有一定的工作阅历,入校后将直接进入专业课程的学习,两年之后将作为知识结构较为完整的跨学科的高级科技和管理人员进入社会。[5] 双学位双学位教育属于本科教育的范畴。是为了充分发挥综合性大学学科优势,探索跨学科组织教学模式,促进复合型人才培养的一项教学改革措施。双学位教育的培养模式是:本科学生在学有余力情况下,在主修一个本科专业之外,跨学科门类(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辅修另外一个本科专业,完成所修本科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毕业论文和其它教学环节,不低于一定学分,且考核成绩合格,在获得第一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经学校核准、颁发第二专业的学士学位证书。招生范围是大二学生,报名条件是成绩较好,无不及格学科,以及满足各学校的其他要求,经录取后从大二开始学习。一般授予学位要拟写论文并通过校学位委员会答辩,不符合授予学位的仅发放辅修学历证书。毕业待遇编辑辅修双学位毕业及待遇毕业证书是在第一专业证书上注明辅修专业,即两个专业,或者由校方颁发辅修专业证书,但证书编号不是教育部统一的编号,辅修专业毕业证不进行电子注册。学位证书是颁发第一学位证书上注明第二专业的学位,即两个学位。或由校方独立颁发辅修学科的学士学位证书。毕业待遇:对于待遇问题,第二学士学位由教育部明确规定按照研究生班待遇,但双学位的待遇,各省市又各有不同:福建省五部门下发意见【闽教高〔2009〕9号】力挺双学位:“获得“双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可享受未获得硕士学位研究生工资待遇。[6] ”重庆市人事局公开信箱【渝人社信箱[2013]3417】则明确表示双学位没有第二学士学位一样的工资待遇:"学制六年及以上的本科毕业生,在试用期和试用期满后分别执行获得双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试用期和试用期满后的工资待遇。其中,双学士学位毕业生是指大学本科毕业获得一个学士学位后,再攻读列入国家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的第二学士学位且获得第二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而不是指在一个大学本科期间获得两个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或仅获得两个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7] ”青海省人民政府省长信箱:“毕业待遇:按第一专业就业,毕业待遇为本科。但辅修二学位可以作为参考。”[8]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线受理:“双学位不等同于第二学士学位。”[9]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服务大厅:“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是指: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一个学士学位后,又攻读并获得列入国家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学制为两年的第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它体现的是学历,而不是大学四年期间获得两个学士学位。"[10] 天津市人事局制定意见:“大学本科毕业生二十五级2档;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五级3档。[11] ”大多数省市如天津,并未明确“双学士学位”的意义。所以双学位的待遇,还要看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12] 第二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解释。请咨询工作单位所在地人社局。第二学士学位毕业及待遇毕业证书: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的,根据教育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制定颁发第二学士学位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并根据《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进行学历电子注册。学位证书: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毕业待遇:学习期满,获得第二学士学位者,毕业工作后起点工资与本科毕业生工资待遇相同;工资待遇一般介于本科与硕士生之间。在适当条件下根据具体需求可以协调辅助就业。一般非在职报考还可获得派遣证。根据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和各公司人事制度,一般第二学士学位直接定工资标准介于本科和硕士之间。报考条件编辑第二学士学位主要招收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含实行学位制度以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也招收少量大学本科毕业获得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含按学分制提前完成学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攻读第二学士学位,均须本人自愿,在职人员报考要经本单位批准,并经过必要的资格审查与入学考试、考核,择优录取。二学位修业年限一般限定为二年,有的专业如中医学专业为三年。通过成人高考和自学考试获得本科学历的人,不能报考第二学士学位。如果想报考第二学士学位,需参加由国家学位办组织的学士学位考试,获得学士学位后再报名参加第二学士学位考试。辅修二学位招生范围是大二学生,报名条件是成绩较好,无不及格学科,以及满足各学校的其他要求,经录取后从大二开始学习。本科学习阶段学习本专业的同时,跨学科门类学习另一专业的学位课程,达到全部要求后同时获得另一学科的学士学位。报考对象编辑第二学士学位:大学往届和应届的非招生学科门类的本科毕业生并获得学士学位。一般年龄在三十五周岁以下,工作年限不作严格要求(各学校要求不同),思想端正,身体健康。在职人员报考需经所在单位同意,其中有的专业又有特殊要求,比如国际政治专业,主要招收外语院校专业的应届毕业生;知识产权专业则较偏重理工科考生并较重视外语。辅修二学位:主要招收在校生。招收范围编辑辅修学位招生范围是本校大二学生,并且是成绩较好,无不及格学科报名,经录取后在大三开始跟班或单独开班学习。毕业证书是在第一专业证书上注明辅修专业,即两个专业。毕业待遇:按第一专业就业,毕业待遇为本科。[13] 报考时间编辑目前,辅修二学位主要在有设立辅修二学位资格的高校报名并考试。而第二学士学位考试还都由各招生高校单独出题、单独招生,没有全国统考。考试时间大约在每年的3、4月份,具体的时间和考试科目需与所报考的学校联系。报考的学校、专业不同,考试的时间和科目也不尽相同。考试的内容应是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主要基础课程。报名前,各大报刊都要刊登醒目的招生启事,启事上将载明您所需要的一切具体而确切的信息,报考时间、地点、方式、科目等。报名费不等。 报名时应附寄单位介绍信和学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应届毕业生要在学位证书发下十天内将复印件寄上。有的学校还可接受用人单位的委托培养。就双学位的考试时间来看,大多与考研时间并不冲突,所以除了报考双学位的考生参加考试外,考研的考生也可参加报考,多一次机会就多一分希望,成功的把握就更大一些。另外,各高校招生办公室都备有往年的招生简章和试题供考生购买参考。学费待遇编辑教育部没有对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的学费做出硬性规定,原则上要求与本科学生的收费相同。但有的学校的热门专业如法学、工商管理等专业收费可能相对偏高。 应届毕业生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后原则上应根据国家需要,按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分配工作;在职人员攻读第二学士学位者,修业期满, 无论是否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均回原单位安排工作。凡学习期满获得第二学士学位者,毕业工双学位作后起点工资与研究生班毕业生工资待遇相同;未获得第二学士学位者,仍按本科毕业生对待。有一点需要提醒往届的本科毕业生注意,有的学校招收的双学位转工资户口关系,有的可能不转,也有的可能去年转而今年还没有最后确定,所以希望报考前咨询清楚并慎重考
7. 安徽一民办学校教师孙梅?
2018年安徽省寿县初级中学英语老师孙梅,突发脑溢血,死在讲台上。
这就是老师的悲哀,民办教师尤其艰难,之前还有人讨论是去民办学校当老师拿高收入,还是去普通高中拿低工资。
去年我们学校也有一位生物老师突发脑溢血倒在讲台上,后抢救及时,摆脱生命危险,但脑细胞大量死亡,老师几乎成了植物人。
一、民办中学为什么这么狠?由于孙梅老师是临时聘用的老师,并没有和该民办学校签订劳动合同。尽管孙老师已经入职一年,但是该校死不认账。
好在当地人社局经过调查确定了劳动关系,定性为工伤。然而由于没有购买社保,这样只能由学校来赔付。
让人想不到的是,该民办学校竟然出1万块钱作为人道主义补偿。一个为教育死去老师就值一万元。
据说这个民办学校的法人还是该县的一个政协委员,他于2019年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取消劳动仲裁赔偿。
由此可见,这个政协委员连1万块钱都不想出,这所民办教育心都黑到底了。
李老师认为所有的民办学校没有一个是本着办教育而开的。他们是把学校当成盈利的工具和手段是为了赚钱的,这些学校其实就是企业。
很多民办学校的老师工作压力非常巨大,尽管收入非常高很诱人。
而且这些民办学校的老师动不动就会被招去开会,不出成绩就会受到老板的批评。
五险一金不一定都得到保障,拿高收入的时候没什么,一旦出了问题什么都没有。
二、还想去民办学校当老师吗?我高中的老师有不少被当时的民办学校挖去了,原因很简单就是高工资。后来这些民办学校纷纷倒闭,而这些老师再也回不来了,这就是风险。
高收入其实伴随的就是强压力,高风险。这些民办学校的老师没白没黑的干活,就如同企业的员工。
我这边有个民办学校,名声很好,老师待遇一年10万,考生清华北大奖励30万,老师分,班主任拿大头。
老师很辛苦,一个年轻小伙子当班主任,头发快掉光了,真心不易。
每年全市前十名中考学生基本上会被该民办学校挖去,带北京旅游,包吃包住,奖学金非常丰厚,就奔着北大清华去的。
可是这些优秀的学生,每年都考不出北大清华,由此可见,即使这些老师很努力,但是,能力也是有限的。
去年,这所民办学校有三个学生差几分够北大清华线,把所有的老师气得直跺脚,原因是30万没了,也许是60万没了。
所以,这些民办学校都想弄出个北大清华了,这样可以为下一步继续把尖子生掐来打出名声。
干得好,名利双收,干不好什么都没有,这就是民办学校的特点。
三、公办学校好在哪里?民办学校可以赚快钱,风险大,公办学校细水长流,稳定。
由于公办学校都是由地方财政拨款,所以老师的各项保障都很完备,五险一金一应俱全,过节费,取暖费也都有保障,虽然数量不多。
还有的公办学校盖房,给学校的老师们还有一定的优惠政策。这些都是民办学校不可想象的,也许民办学校提供住宿,提供吃的穿的,但是哪天干不好就有可能卷铺盖走人。
公办学校最大的好处就是没有太大的压力,按部就班的上班,按部就班的下班,除了工作时间,剩下的都是自己可以支配的时间。
民办学校往往公私不分,回到家里还得想着学校的事,每天绞尽脑汁如何培养出北大清华, 因为对他们来讲,这些顶尖的学生考个重点问题不大,985,211也没问题,但是考不上北大清华就等于失败。
在公办学校当老师,很多社会人士,包括很有钱的人也愿意找这样的老师作为伴侣,他们不会冒着巨大的风险去找一位私立学校的老师。
当然,公立学校老师的工资相对稳定,数量不多,可能还不到私立学校的1/10,但是这个社会的人心态都是求稳,行稳方能致远。
孙老师的事情给我们想当老师的人提供个一个启示:选择什么样的学校很重要,不求大富大贵,安安稳稳比什么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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